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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潘璐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牛育干部学院【摘要】洗钱行为被作为一种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于1978年3月21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2条予以规定的,自80年代以来因为洗钱行为伴随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日益猖獗一一据统计,现在每年全球的洗钱金额以达5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已占世界经济总额的5%,严重冲击着世界金融秩序的稳定,各国对于洗钱犯罪的立法硏究也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也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在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2006年乂先后通过了《刑法修正
2、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键词】洗钱犯罪;犯罪构成分析;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一、洗钱犯罪的构成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MoneyLaundering);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木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1]。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
3、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对此,我国立法遵从前者。《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犯罪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牛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并将行为方式规定为以下四种:(-)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附加一个兜底条款(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来源和性质的[2]o我国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不论是将清洗过的钱进行投资还是将未经过清洗的黑钱直接进行投资,“再投资”从本质上说都是掩饰、隐瞒黑钱的犯罪性质和来源的。刑法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那么,对刑法典中的洗钱罪如何表述呢?结合刑法规定,可界定为,所谓洗钱罪,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中介或采取直接投资等
5、形式,将“黑钱”披上“合法”外衣,隐瞒其性质和来源,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关于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即为(1)犯罪客体:洗钱犯罪通常是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继续,社会危害性大、影响面广,严重地危害了公共治安秩序,而且洗钱犯罪还间接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洗钱犯罪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使得大笔的黑钱被洗净,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经济秩序。因此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该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有它的经济侵害性所决定的,即主要侵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洗钱罪被
6、排列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当中是恰当的。(2)犯罪的客观要件:“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所谓掩饰,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法进行掩盖;所谓“隐瞒”,是知情为人把事实真相掩盖起来不让他人知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客观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
7、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3)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刑法条文中“明知”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但是此处的明知成立的认定是个争议性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以严格罪责即知悉、意图、目的均推定为明知。(4)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严格地讲,是原生犯罪行为人之外的单位或者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⑶。二、犯罪构成分析(―)犯罪主观方面的界定1.构成洗钱罪的故意是仅限于直接故意还是亦包括间接故意?
8、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所清洗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希望将“黑钱”清洗干净,具有明显的使黑钱合法化的目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洗钱行为而为之,并对由此引起的黑钱被洗净结果的发生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致使发生了这一结果。从逻辑上说,洗钱罪是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有的国家甚至还不排除过失洗钱构成犯罪的可能。按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在主观上不能由过失构成,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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