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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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南京航空航天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论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刘耀彬摘要洗钱犯罪掩饰,隐瞒了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破坏了金融秩序和司法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文在考察洗钱罪的来源和确立过程的基础上,分析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作为和不作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洗钱,由英语MoneyIaundering直译而来,最初的含义与犯罪活动无任何关系.据传在2O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名叫圣?弗朗西斯的饭店老板,鉴于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粘满油污,会弄脏顾客的白手套,便用苛性碱

2、液把这些硬币全部清洗一遍,这便是洗钱.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某些与犯罪有关的新现象的出现,"洗钱"一词也被赋予新的含义.各国法律都规定,对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于是,有些犯罪分子通过贩毒,走私等犯罪途径获取不法利益后,总是想方设法把犯罪收益所具有的不法特性抹去,使之变成在他人看来似乎是合法的正常收益.实际上,这种行为是为了把犯罪获取的赃款,黑钱具有的非法性这一"污点"清除,使之变成像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的合法的"干净钱",达到逃避法律惩治的目的,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国际上,最初规定洗钱罪的是意大利,于1978年3月21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

3、8~2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这时还仅限于对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的洗钱,并不包括贩毒犯罪.然而,贩毒泛滥造成的灾难使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与毒品犯罪及其后续犯罪——洗钱罪作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性犯罪,要求各缔约国依法惩处.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洗钱控制法》,德国的《追踪严重犯罪行为利益法》等.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了掩

4、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该罪属于洗钱性质的犯罪,但违法所得仅限于毒品犯罪,范围较窄,而从实际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日益猖獗,犯罪人对这两种罪的违法所得和收益亦需"清洗",基于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根据刑法此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通过利用金融机构帐户,现金交易等手段,隐瞒和掩饰其性质来源,使其成为合法收人的行为.此规定把洗钱的犯罪对象由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为

5、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本文就洗钱罪的犯~52~罪构成要件作如下探讨.1.犯罪客体对这一要件,目前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的认为是司法管理制度②,有的认为是金融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还有的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因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而可能侵犯金融管理制度或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客体④.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为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管理制度.因为:第一,洗钱一般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其

6、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这些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完成的,有的只能由金融机构完成.所以本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金融管理制度.另外,从刑法把洗钱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来看,立法者的意图也是因为洗钱罪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制度而规定为犯罪的.第二,洗钱掩饰,隐瞒了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为非法资金披上了合法外衣,消灭了犯罪线索和证据,为指控犯罪,追查收缴非法所得设置了障碍,从而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第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特别是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又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社

7、会治安管理秩序,但它们并非洗钱罪的直接客体.洗钱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和其上游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它们的犯罪客体也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上游犯罪的范围洗钱犯罪虽是一种单独的犯罪,但它是其他犯罪的派生物,既然是派生物,就要溯及根源——洗钱犯罪的对象,即其"上游犯罪"的范围.关于"上游犯罪"的认定,在《联合国禁毒公约》中仅限定为毒品犯罪,而《欧洲反洗钱公约》为弥补《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范围过窄的弊端,把"

8、上游犯罪"扩展为所有犯罪的非法收益,特别是毒品犯罪,军火交易犯罪,恐怖犯罪,买卖儿童与妇女犯罪.而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上游范围的规定,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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