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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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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陈钟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2012年2月23日·深圳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1、《公司法》、《证券法》是证券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2、《刑法》、《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其他相关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
2、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9日)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正在制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证券监管机构制定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
3、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2、《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年10月25日证监会公告[2011]30号)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违反股东大会规则的处理问题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
4、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陕西金叶案例陕西金叶定于2007年1月5日召开的临时
5、股东大会,由于陕西省国资委与香港万裕公司就陕西金叶股东——万裕文化公司的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能达成一致,陕西省国资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早上临时要求董事会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导致该次股东大会没有按期召开。2007年3月16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处分决定,对该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予以公开谴责。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间计算问题《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注意: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间计算,应采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
6、规定,即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故“二十日”、“十五日”、“三十日”计算应从通知的次日起算至开会前一日(即掐头去尾),算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期间。◆案例:甲上市公司拟于2008年6月30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而于6月10日向各位股东发出股东大会召集通知。股东A对此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提出撤销诉讼,理由是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通知时间)违法。A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法院支持了A的主张。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5、《上市公司
7、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1)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公司债券。(2)非公开增发:定向增发。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违规超比例买卖股份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
8、、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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