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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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1998年以来,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部分地区还实施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还有一部分城镇非就业居民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各地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城镇居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2、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平,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全体城镇居民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等。有条件

3、的地区,农村户籍居民可以与城镇户籍居民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在本省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否参加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着重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

4、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问题。门诊特定病种的范围由各统筹地区在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内选定,同时制订相应的费用结算办法。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按连续缴费时间设定在40%-60%之间。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左右。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所在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实施。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支出水平等因素,经省劳动

5、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定期调整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三)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具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  2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如吸毒、斗殴等;  3交通事故、意外

6、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5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各统筹地区应着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用于补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三、坚持责任分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  (一)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实施。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医

7、疗支出水平等因素,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定期调整具体缴费标准。  (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7月1日前缴纳下一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金的被征地农民,允许以参保当年缴费标准为基数,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干年,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限期满后,继续按期缴费参保。  (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符合参保条件

8、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大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协助做好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六)各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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