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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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现就全省全面深入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2008年调整统一相关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

2、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

3、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四)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各市州(不含长春市)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其中:成年人个人缴纳16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各县(市)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学

4、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其中:成年人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  长春市在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不超过300元和学生儿童不超过120元标准之内进行调整。  2.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我省暂按70元执行。中央、省、市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21元,市、县财政14元。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

5、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

6、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市、县财政24元。  (5)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市、县财政12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各地要按补助标准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缴费补助范围和额度。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五)待遇

7、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1.医疗服务待遇。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2.费用支付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服务等待期和医疗待遇支付

8、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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