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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第三条基金会设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
2、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第四条基金会根据理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定编、定岗、定员。第五条基金会下设各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另行规定。第六条基金会秘书处全体人员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秘书长批准,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第七条员工的考勤休假另行规定。第二章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第八条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第九条
3、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基金会秘书处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秘书处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秘书处进行招聘。第十条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秘书处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第十一条凡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需填写《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秘书处备案存档,另一份由员工自行留存。第十二条被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第十三条基金会对所聘员
4、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被聘用的员工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两个月的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秘书处建立基金会员工档案库,并管理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第十六条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基金会。第
5、十七条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一)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三)基金会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聘任。第三章员工考核、培训、进修第十八条基金会秘书处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第十九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第二十条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
6、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第二十一条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会议的情况;(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四章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第二十二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
7、、辞退。第二十三条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第二十四条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第二十六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第二十七条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第二十八条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
8、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秘书处同意后,由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第二十九条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秘书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第五章其它第三十条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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