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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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江西红基会”)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江西红基会从业人员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职务津补贴、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一)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本基金会的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与个人业绩挂钩,与当年完成收入挂钩,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

2、分明。(三)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江西红基会为了补偿从业人员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第四条下列款项由江西红基会在其薪酬待遇中按照相关政策代为扣缴:(一)个人所得税;(二)住房公积金;(三)养老保险金;(四)基本医疗保险金;(五)大额医疗保险金;(六)失业保险金;(七)工伤保险金;(八)生育保险金;(九)其他必要的款项。第五条薪酬的发放:(一)基础工资及部分津补贴于每月15日前发放;(二)部分津贴和补贴按政策和江西红基会的规定发放。第六条江西红基会根据发展实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当地工

3、资增长水平,可对薪酬标准进行调整。第二章各项薪酬的计算、发放和考核第七条基础工资参照江西省红十字会规定标准执行。第八条岗位职务津补贴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第九条绩效工资按照江西红基会有关规定制定执行。第十条津贴和补助及加班工资按照政府相关标准,由江西红基会制定具体的标准。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由从业人员和江西红基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执行。第十二条江西红基会为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统筹创造条件,由江西红基会与从业人员本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共同出资,缴纳至国家财政专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

4、三章各项待遇规定第十三条江西红基会从业人员的各类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执行。第十四条江西红基会从业人员享受以下休假:(一)年休假1、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3、年休假不跨年度使用。4、在其他机构工作,如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计算年休假天数。(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法定节假日假按国家规定休假。(三)婚假婚假3天。(四)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五)丧假1、丧假3天。2、丧假系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才享受。(六)福利补贴江西红基会从业人员

5、参照江西省总工会印发的《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发放福利补贴。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需要申请的休假,经秘书长审核批准,报江西红基会办公室备案备查。第十六条江西红基会的签约志愿者,按志愿者服务协议给予报酬。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江西红基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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