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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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枣住建工字〔2018〕31号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滕州市建工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用砂管理,防止建筑市场违规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海砂,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1—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用砂质量管理,对预拌混凝土、砂浆和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建设用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海砂进行专

2、项治理。严肃查处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及预制构件)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利用海砂配制混凝土和砂浆,切实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二、治理内容(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枣庄高新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将违规使用超标海砂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抽测频次,加强对建设用砂和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严防超标海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落实主体质量责任。1.落实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单位责任。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经处理合格的

3、海砂,建立建设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台账,明确建设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责任人,保证所使用建设用砂和生产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2.落实施工单位责任。应明确工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质量验收和取样送检责任人,建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用砂—2—等进场验收、取样送检和使用部位的台账,对进入工地的预拌混凝土应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7.2.2条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号)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3.落实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任。应严格按照《

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建设用砂》(GB∕T14684-2011)加强对氯离子含量检测,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应建立不合格台账,向委托检验的单位反馈情况并报质量监督主管部门。4.落实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理措施,防止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混凝土和海砂用于工程。三、工作安排(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8月13日-8月29日)。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等对生产用砂等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在建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备查。(二)集中治理阶段(8月30日-9月10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住

5、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枣庄高新区建设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用砂的产地及用量;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试验室是否配备相应的氯离子检测仪器;生产前是否按批次对建筑用—3—砂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是否建立进货台帐和使用去向台帐等进行重点检查。对在建项目建设用砂的来源或产地、用量;使用前是否对每一批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供货单位是否出具相应批次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是否有进货台帐和使用去向台帐;是否对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等进行重点检查,并对现场堆放的建设用砂进行监督抽检。(三)督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市住建局根据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上报的检查

6、反馈情况,组织督查组开展建筑用砂整治工作督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用砂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应自查、检查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二)严格查处,部门联动。对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企业或者工程项目,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对非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线索,按照规定函告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管理部门。(三)及时总结,形成机制。各部门、单位要把加强建筑用砂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本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梳理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

7、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形成—4—长效机制。请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于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违规使用海砂专项行动情况表》(见附件)报市质监站。联系人:刘响,联系电话:8665659,电子邮箱:zhijianzhan526@163.com。附件: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违规使用海砂专项行动情况表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8月13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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