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车祸身亡同命同价法院按城镇标准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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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车祸身亡同命同价法院按城镇标准判赔  一名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男子不幸因车祸身亡。其赔偿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以农村居民标准引发了争议,因为二者相差17万元之多,肇事方和受害方分歧十分严重。最终,法院按照同命同价原则,判肇事者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伟不幸丧生。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车主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原告提出,被告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86539.44元,但肇事实际车主陈一周却坚持认为,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约11万元。  两者相差17万

2、元之多,一时间,双方陷入僵局。  到底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今年8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同命同价”的判决,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66420.45元。  河南省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玉洲认为,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等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这是一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社会现象。郑州市的这次“同命同价”赔偿判例,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今年22岁的侯兆发是一名司机,受雇于郑州市二七区某运动服公司河南分公司老板陈一周。  2007年9月

3、18日23时20分,侯兆发驾驶名义车主为蒋鑫的小客车为公司送人,载鲍某沿郑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公路郑供贾柴线20号线北25.3米处时,与骑自行车沿该公路同方向行驶至此处的何伟相撞后,又与停在公路边等待修轮胎的大货车迎头撞上,导致何伟严重受伤。当日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次日死亡。  抢救期间,何伟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为6544.51元,车主陈一周支付给原告2万元。  侯兆发称,事故发生前,他在中间车道行驶,正准备驾车从前车右侧超越时,碰到了一个黑色的物体。由于没有路灯,视线不清楚,也不知道是什么,后来自己突然失去了知觉。  民

4、警到事故现场调查时发现,肇事司机侯兆发身上散发有酒气。经检测,侯兆发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73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的正常标准,被确认醉酒驾车并被警方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对于酒后驾驶,侯兆发予以承认。当日21时,他与鲍某吃饭时喝了一瓶半啤酒。  后经郑州市交警三大队认定,侯兆发负事故全部责任。不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侯兆发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各执一词实际车主拿农村户口压价赔偿  28岁的何伟户籍为安徽省,在农村的老家尚有73岁高龄的老母和37岁患有智障的哥哥,由于何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

5、,哥哥又因为智力障碍劳动力低下,何伟很小就成了家里的顶梁柱,全部经济来源均由何伟一人承担,这也是何伟来郑州打工的主要原因。  何伟的家属诉称,当何伟在郑州遭遇车祸不幸丧生的消息传至安徽老家时,何伟家人的精神一下子就崩溃了。家人认为,因车祸,何伟各种损失计22500元,其母亲、哥哥依法应得到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扶养费计214039.44元。何伟的哥哥因智力障碍劳动能力低下,无经济来源,其母年迈多病,全靠何伟抚养,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上述费用共计286539.44元。该车系蒋鑫购买并长期由某运动服公司河南分公司租用,侯兆发是履行职

6、务行为,因此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蒋鑫作为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并附加投保部分商业保险,该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  据了解,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进行了勘验和估损,于2007年10月18日向实际车主陈一周送达了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告知其因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事发后,被告几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案件进入僵局。名义车主蒋鑫认为,他本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板陈一周借用自己的

7、名义办理入户手续,陈一周是实际车主。  肇事司机侯兆发称,赔偿是应该的,但应由公司赔偿,因为本人是公司员工。  老板陈一周不同意赔偿,称何伟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他已经花费2万元,侯兆发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并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数额按城镇人口标准没有依据,精神赔偿没有依据。  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称,我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保险赔付是依据保险合同,但合同约定,醉酒驾车不予赔偿。投保人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违反合同约定,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经交警三大队调解无效,何伟母亲及哥哥将侯兆发、陈一周等人告上法庭。案件明了: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8、 2008年8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本案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认定,侯兆发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伟受伤以致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肇事司机侯兆发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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