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标准引争议 强奸按车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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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标准引争议强奸按车祸赔明明被强奸怎按车祸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标准引起广泛争议法官说因为于法无据目前法院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标准这种“万金油”现象引起广泛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标准有望很快出台□本版撰文记者黄珊闫晓光用餐的食客在酒楼滑倒、天降沙袋砸伤儿童、幼女遭强暴受伤、一场口角引来暴打。你能想象到这些事情跟交通事故有关系吗?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是空白。而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其对应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却规定得较为详尽。因此,它被用作人身

2、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法院判案中仍普遍采用。于是,上述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适用“车祸”的标准,也就不离奇了。幸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出台,正式的《解释》呼之欲出,未来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将明确规定,社会各界期待它们能填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标准上的立法空白。按车祸标准赔偿的相关个案1强奸致伤法官是否判错了?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人陈某先后20次,将好友老陈年仅13岁的女儿小敏(化名)奸污。恶行暴露后,小敏的父母当即报案,陈某被南

3、海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随后,陈氏夫妇又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女儿身体康复治病费、转学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多元。经法院审理,老陈一家最终拿到了赔偿。但在他们获胜的判决书上却写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被告陈某应赔偿因强奸罪造成原告小敏的医药费75元、被迫转学的费用1110元合计1185元予原告小敏”。此外,小敏还拿到了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拿到判决书,老陈夫妇糊涂了:明明是强奸案,为什么法院参照《办法》判赔呢?他们疑心法官是不是判错了?

4、法官回答说,《办法》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在各级法院判案中普遍采用。2酒楼摔伤怎会赔得那么少?今年2月22日,香港居民朱女士在广州市荔湾区泰象苑菜馆就餐,起身去洗手时被撒在地板上的菜汁滑倒,导致左腕骨折,遂将该菜馆告上法庭,要求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赔偿包括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5.9万元。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到菜馆就餐,双方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菜馆地板上留有菜汁,却没有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朱女士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赔偿数额上,法院还是部分参照了《办法》及广东省的赔偿标准,计算她

5、的误工费、住宿费等。一审下来,朱女士拿到了10405元的赔偿,刚过索赔数额的1/6。她大惑不解:在餐馆摔伤索赔,跟交通事故有什么关系?律师称,这是目前法院的常用招。3坠物砸伤一级伤残仅赔19万2000年12月30日晚6时许,家住黄埔区的8岁男孩小军(化名)途经省电力一局48幢楼下时,从该楼7楼掉下1个沙袋,正砸在小军的腰部,他当场倒地,人事不省。后经医院诊断,小军腰椎骨折,脊髓损伤,已构成截瘫,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小军一家遂将扔沙袋者姜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着生活补助费等近32万元。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仍是参照《办法》及广东省的

6、相关规定,判决小军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近19万元。4打架受伤伤者仅得赔8000元去年10月5日,家住佛山市三水区的阿权、阿祥因土名为“大坑”、“鱼塘塘边的草地”权属发生口角。争吵中,阿祥用竹棍殴打了阿权双手及左大腿,致其左手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软组织挫伤、左大腿肌肉部分有瘀黑,经三水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伤势为轻伤,法院仍参照《办法》中的农业行业计算,最后判决阿祥仅赔偿损失8000多元。法官意见这是没办法的办法奥国平(天河区法院法官、调研科科长):人身损害赔偿这类案子,主要是针对直接损失、续医费、工资损失三大块做赔偿。现实状况是

7、,立法部门对各种人身损害怎么赔,没有明确划分和标准,那司法者参照规定得较为详尽的《办法》和各地的具体标准来判案,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法官不能自造标准呀!至于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对比较低的问题,我们判案的时候,更多地考虑了伤者的实际损失。只要伤者能举证证明的、确实因伤害造成的损失,比如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哪怕高出交通事故的标准,我们也认可为合法证据而判赔的。我们法院也判过这样的案例。邱小云(黄埔区法院法官):《民法通则》虽然也提到了侵权赔偿的问题,但没有具体规定数额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各级法院的法官只好一直参照《办法》来计

8、算,这是在找不到相应法律的情况下的选择。最近一段时期,国家相继将工伤、触电、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单独制定了赔偿标准,但建议还应将不同类的侵权损害案件再细分。市民看法标准不明让人蒙查查李姨(海珠区,退休,62岁):我曾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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