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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为加强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计委科教〔2013〕3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制订了《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7月30日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培训医院的申报及评估认定第一条为
2、加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具有经认定的培训基地的医院称为培训医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内进行,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三条培训基地是本市专科医师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场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均可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第四条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师协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依据
3、相应学科的《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对医院的申报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医学院校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第二章培训医院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六条培训医院须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设置、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专业书籍和期刊。第七条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的诊疗条件、设施(包括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和业务范围均能够达到《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第八条培训医院的培训基地必须为博士点,国家重点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上海市医
4、学重点学科和领先学科、临床医学中心、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学科优先入选。第九条培训医院应将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经费、人员等给予支持和保障。第十条培训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十一条培训医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对专科医师培训计划完成情
5、况、带教医师带教情况定期督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汇报。建立专项存档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培训基地要成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小组,由培训基地主任担任组长,认真实施、定期检查培训计划的落实与质量、提出整改措施,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专科医师出勤情况,负责专科医师的出科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所有资料经组长审核、签名后,交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存档。第十三条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报各高校毕教委办公室审定,并由各高校统一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市专科医
6、师需求和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专科医师招录计划。第十四条培训医院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各高校毕教委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招录,并由各高校毕教委办公室将录取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培训医院应为培训对象办理相应的执业注册变更手续,其第一执业注册地点与所在培训医院相一致。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第十六条培训医院的师资队伍是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培训基地主任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带教医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临床实践技能及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外语水平,具
7、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伦理道德观念,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熟悉并认真履行专科带教各项工作职责。第十七条各学科带教医师与专科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2。第十八条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和医院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第十九条带教医师应根据本专科的培训目标和培训细则制定培训计划。要求及时检查专科受训医师撰写的医疗文书的质量,指导、督促专科受训医师规范落实培训细则中规定的专科操作技能的训练。进一步加强专科受训医师严格执行门急诊首诊负责、三级查房、四讨论、危重病人抢
8、救、学术交流、医疗值班及带教等制度。定期审核专科受训医师的培训记录及培训计划实施情况。鼓励受训者培训期间积极参与义务咨询、传染病防治、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条带教医师应关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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