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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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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刘燕内容提要: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证券监管等辅佐、分担或替代了法定资本制的部分功能
2、。法定资本制改革具有内在动力。改革抛弃了传统而僵化的“法定资本”概念,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合理配置。我国公司法在规则层面实现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但与之对应的商业理性与行为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商业实践来弥补认缴登记制立法的疏漏。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商业实践认缴制引言:问题、背景与研究进路公司是一种聚合大众资本进行营利性事业的组织形式,出资与收益分配是这一组织形式的起点与终点。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不仅构成公司经营的财产基础,在有限责任制度下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
3、保障。很自然地,对公司资本的法律约束———或称为“法定资本制度”〔1〕———成为公司法中最古老的主题,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演化出有关资合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法定资本制”或“LegalCapital”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我国学者多将法定资本制作为大陆法系资本三原则中专门针对资本形成过程的管制,与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等概念相对应。在域外,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通常泛指公司法对出资、分配、回购等各种公司与股东间资本性交易的管制,几乎等同于“公司法资本制度”一语。我国已有学者洞察中外
4、语境的差异,例见傅穹:《法定资本制:诠释、问题、检讨———从公司不同参与人的利益冲突与衡量观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81页。本文也是在这一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法定资本”概念,泛指公司法中与资本管制相关的规则,涉及出资、分配、回购、减资等。除非特别说明,本文不加区别地使用“法定资本(制)”、“公司法资本制度”或“公司法资本管制”之类的表述。·32·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司的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如公司基于资本而立、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股份不得折价发行、股息分配只能从利润中支出而不得削弱资
5、本等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当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破天荒地取消了“声明资本”,转而用保留盈余、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一套会计术语和财务指标来约束公司的分配行为,进而美国律师协会在1979—1987年间修订《示范商业公司法》,完全删除了法定资本、面值、股份溢价、库藏股等一整套传统概念时,它带来的观念冲击是巨大的。此后,各国都开始检讨本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英联邦国家陆续废止了“授权资本”概念,日本、韩国取消了最低资本额并放松了不得折价发行规则,法国、德国等则对非公众公司放弃了最低资本额要求。2013年底,我国也加
6、入了这场全球化的资本制度改革浪潮,修订后的公司法实行认缴登记制,取消对一般性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出资期限、验资等要求。我国公司立法的急剧变革有其政策层面的正当性,即放松管制、降低创业成本。这几乎也是域外改革的主基调———打造一个顺应竞争性经济环境的现代公司法。但改革留下的问题更加尖锐:在理论层面,失去了“资本”的资合公司法将如何立足?在实践层面,作为有限责任的法人,认缴即成立的公司又会对债权人产生怎样的危害?既往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了一份涵盖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的配套制度清单。例如,公司法对出资与分配的管制从事前控制转
7、向事后控制,追究董事对于接受不当出资或进行不当分配的责任,〔2〕资本严重不足时还可以“揭开公司面纱”;〔3〕破产法的欺诈性转移或优惠性清偿规则也可以约束公司过度分配的行为,以及在公司破产时将股东债权“衡平居次”;〔4〕普通法下特有的欺诈性转让法也可以起到与破产法类似的作用;〔5〕此外,债权人还可以用合同法特别是债务契约进行自我保护。〔6〕然而,这些配套规则多源自美国法,能否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环境尚存疑问;即使适用,制度移植与借鉴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解决中国当下可能出现的公司滥设问题远水不解近渴。此外,由于废止了实
8、收资本登记,工商机关也不再登记股权,法院请求工商机关配合进行股权冻结也遭到拒绝,一度作为工商登记制度创新的股权出质与转让程序兀然中断。于是,与2005年公司法放松管制赢得学界的一片喝彩声截然相反,此番公司法彻底放弃出资管制却遭遇强烈质疑。学者的批评除建基于当下中国脆弱的信用环境或者历史传统与文化外,更诉诸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法理,特别是大陆法系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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