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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方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方向摘要:在总体设计上,对法定资本制进一步松绑,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逐步向授权资本制靠拢;在理论观念上,摆脱过度关注债权人保护的思想,多从公司运营角度作考量;在配套制度上,建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尤其是统一的公司信用信息体系予以支撑;在利益平衡上,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合理运用企业责任保险制度、引入个人信用破产制度,以协调好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中国4/vie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人格否认制度;企业责任保险制度;个人信用破产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167
2、3-1573(2016)04-0055-05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引发理论研究热潮,主要集中在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内容意义[1],立法变迁[2],制度完善[3],改革思路[4]域外考察[5]等,也有在公司资本制度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6]与公司信用体系构建[7]。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有提出要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过渡[3],将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合理配置[8],也有认为在资本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应采取折衷授权资本制[4],还有从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健全资金保障体系、管理体系、责任制度及引导社会组织监督共治
3、等多角度探索完善路径[6]。基于上述研究现状,笔者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和背景出发,着重从制度的总体设计,理论研究观念的转变、配套制度构建及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平衡这四个方面,展望我国公司资本制的改革方向,在对比域外制度选择的基础上,明确改革思路,突出研究重点。 一、2013年《公司法》修订 新《公司法》确立了资本认缴制,修改了公司设立及登记制度,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删去验资程序和证明条款,不再要求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定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和缴足期限等,确立了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虽依然在法定资本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却更加趋向于授权资本制,因此被认
4、为是“不完全”授权资本制度。此次改革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政治上,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促进资本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经济上,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有下行趋势。取消公司设立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潜能,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盘活市场资金等。理论及实践上,学界出现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理念过渡,虚假、抽逃出资等现象层出不穷,原有制度体系需要重构。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变迁 《公司法》制定之前,我国立法上已有注册资本的概念。该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历经4次修订,除2013年修法,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紧密相关的还有2005
5、年修法。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深深扎根于《公司法》的立和改(见表1)。 应当看到,三个不同阶段的变革有不同的背景与意义,为继续深化改革埋下了历史伏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颁布,有关注册资本的定义、性质、变更等规定为出台《公司法》提供了有力借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起步。虽最早从立法上提出注册资本的概念,但该法尚不够完善,仍有很多缺陷。 1993年《公司法》立法时,恰好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大潮。就公司性质及经济实力而言,改制后的公司本身属国有企业,经济基础较强,高额注册资本及实缴制的规定,不会对改制公司的设立产生实际影响。因此1993年《公司法》被称为
6、“国有企业改制法”;[9]经济上,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初期,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还未褪去,社会信用水平较低,大量空壳公司和三无企业滋生,实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可防止公司设立泛滥,维护交易安全。但其缺陷在经济深入发展下日益凸显,私人投资在注册公司时受限,民营企业不能获得长足发展。对穷人和聪明而又缺钱的人来说,这种资本制度是没有好处的,将扼杀为人类创造方便的技术革命。[10] 2005年《公司法》修订放松对资本制的严格规定。第一,1993年《公司法》肩负的国企改造重任大体完成,可以从不同视角对公司立法的价值有新的界定。[11]以往实践证明,过于浓重的行政色彩不
7、利于发挥《公司法》的私法激励机制,不仅限制了商事主体的行为,也约束了公司法的自身适用。第二,2011年我国加入WTO,绝对严格的资本制度难以适用自由市场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趋势下,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因此呈现出了不断融合的态势。第三,有关信用基础决定公司资产的理论为宽松资本制度的诞生创造了土壤。传统理论认为公司以其传布资产对外担责,而新理论严格区分信用资本和信用资产,提出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偿债能力并不等同,保护债权人利益关键在于公司资产及盈利能力。新理论逐步打消立法顾虑,被接受和采纳。此次修订依然是在法定资本制框架内所做的调整,行政干预性仍
8、很强。公司设立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虽有所降低,这一要求依然存在;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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