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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一行走访重庆市万州区库区移民,帮助农民工解决了2240元务工钱。温总理的及时讨薪,使得农民工“讨薪”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话题成为热点,引发全国范围的“讨薪风暴”,引起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少农民工依法拿到了拖欠的工资。总理帮助民工讨薪距今已有近八年的时间,但欠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仍然不合理、不合法的存在着。2008年4月,我区玉河苑项目工地因工程款不到位、施工管理不力等多种原因发生民工工资拖欠,30多位民
2、工先后到信访、劳动等部门上访、投诉,区劳动监察部门与建委、综治、信访部门共同联合处理,历时近半个月,化解矛盾并监督发放到位人工工资近40万元;6月,耿城鹤工程工地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涉及金额3万余元;2009年8月,太平湖镇项目工地因人工工资发放发生争执,13名外地民工不断上访并干扰施工,涉及金额1.6万元;2010年8月,陈××等20余人因生活费、补偿金等问题与厂发生争议,到区信访部门集体上访寻求解决……一、工作现状从上述数据来看,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特别是建筑领域的民工工资拖欠仍然十分严重,虽然全
3、国上下都在重视这个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在加大力度实施清欠,加大力度打击苗头现象。如我区在2009年即开始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归口解决”的分类处理原则,将各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农民工工资清欠的责任单位,通过行业主管、职责监管、区域监管等多种途径明确监管职责,扩延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联合发力为高效便捷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创设了条件,但拖欠现象仍旧屡见不鲜。据统计,2008年,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处理各类维权案件55件,追讨农民工工资350.8万元,其中涉建筑行业25件
4、,金额约296万元;2009年,受理处理各类维权案件13起,涉及金额2.2万元,同时,配合区建委及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8起,追讨农民工工资约450万元;2010年,受理投诉举报案件24件,涉及民工685人,清欠工资额245.5万元,其中与建委共同处理建筑领域工资拖欠8件,涉及民工600余人,追讨回农民工工资金额约160万元;2011春节期间受理举报投诉案件5件,协调解决拖欠工资12件,追讨回劳动者工资476.1万元,涉及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劳动者约700余人。二、存在问题分析民
5、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筑领域仍是“重灾区”,这与建筑市场各方面的运作不无关系。1、确认劳动关系难。虽然国家对承揽工程有一套严格的招投标制度,但挂靠、层层转包或分包的“潜规则”仍然盛行,使资质的“门槛”作用无法发挥,形成了“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出面招标和中标的企业也会成立项目部,雇用部分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但对于具体从事各项施工作业的劳务却层层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个人。承建的建筑企业对承包或挂靠的包工头私人的招工用工行为缺乏有效管理,有的甚
6、至以包代管,使农民工和建筑企业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和包工头、大包工头和小包工头之间的承包关系或劳务关系相混淆,农民工工资往往又与工程质量或工程款及劳务款交织在一起,从而难以有效认定劳动关系。2、确认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难。建筑行业工资支付方式特殊,极易引发纠纷。建筑企业或发包方一般采用工程完工付款或者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承包方或包工头工程款或劳务款,承包方或包工头每月一般只发给农民工少量生活费,到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和工程款或劳务款结算后才结算和支付工资,这就形成“工程交工之日,追讨工资之时”的怪
7、圈。少数包工头为了承揽工程不惜以极低价格承包,但工程开工或完工后,包工头发现亏本就携款逃匿以躲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唆使、煽动、组织农民工以追讨工资为名,通过集体上访或过激行为来要挟或迫使建筑施工单位或开发商支付超过原先约定工程款的额外费用。3、调处农民工的过激行为难。建筑企业和包工头的违法成本太低,农民工维权因成本太高而往往采取过激方式。建筑企业和包工头虽然知道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违法行为,劳动法规也有对拖欠工资行为要加倍赔偿的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究起来却因单位的种种似乎合情合理的理由而很难追究
8、,最后也只不够是仅仅补发而已,对其利益没有丝毫损失。即使被追究加倍赔偿,也因其转移财产或携款逃匿而无法执行。而农民工为了追讨工资,不仅要费时费力,尤其是在年底更是拖不起,而且因工资被拖欠连生活都成问题了,更无钱缴纳维权所需费用,因此更多地是采取过激方式维权。近年来,也出现了极少数农民工被包工头利用,以追讨工资为由来解决工程纠纷或承包纠纷的个案。仅就讨薪而言,主要有私人手段和国家手段两种,私人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理应诉诸国家机器。如果法律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如果职能部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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