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基字第282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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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煤炭部【发文字号】煤基字(1996)第282号【颁布时间】1996-6-20【失效时间】0:00:00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煤炭建设项目法人的行为,保障其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根据《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的煤炭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前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

2、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第五条有关投资方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申报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组建项目法人,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第六条4国

3、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建设项目在法人注册登记前应将公司章程报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小型项目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煤炭工业部备案;大中型项目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煤炭工业部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煤炭工业部报国家计委备案。第七条由现有煤炭企业负责建设的项目,需设立子公司的,应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立分公司的,原有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实行分公司组织形式的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第八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

4、参股的在建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转换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建设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组织形式和职责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第十一条煤炭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项目建设期间,应有一名以上董事常驻现场,协助董事长主持日常工作。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本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第十二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董事

5、会,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限外,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二)负责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拟订、上报项目设计、施工和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方案;(三)拟定、上报项目开工报告;(四)负责项目的竣工预验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五)审定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六)审定项目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七)决定公司内设机构,聘任和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八)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九)其他应由董事会

6、负责的事宜。第十三条国家控股、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四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总经理,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限外,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4(三)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五)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和变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建设标准变化的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需由

7、董事会决定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八)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预验收工作;(九)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十)其他应由总经理负责的事宜。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第十五条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三)公司总经理

8、应具有五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三年以上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第十六条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接受煤炭工业部基建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需国家计委培训的,应接受国家计委的培训。第十七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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