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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南昌中兴发展中兴和园三环评报告.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中兴和园三期项目建设单位南昌中兴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建文联系人衷一鸣通讯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88号(4号厂房)联系电话13807052376传真邮政编码330038建设地点城东一路以南、艾溪湖东路以东洪高新管字【2015】161立项审批部门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文号号行业类别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性质新建代码K7010占地面积绿化面积62678.0026838.00(平方米)(平方米)总投资其中环保投环保投资53512.042240.42%(万元)资(万元)占总投资比
2、例评价经费预期投产日/(万元)期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概况南昌中兴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进行了《中兴南昌软件外包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了环评批复,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昌高新开发区城东一路以南、大堤路以东。中兴南昌软件外包基地建设项目占地510亩。但因后期公司业务发展,对地块重新规划与设计,更改了项目的建设内容与服务功能,造成了实际建设内容与原有2005年所做环评中的内容不一致。因此南昌中兴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重新进行备案,须重新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地块建设内容分为四期建设,南昌中兴发展有限公司对《中兴和园三期项目》进行了单独的备案,本次评价仅针对中兴和园三期项目进行。现项目建设内容已全部建成。中兴和园三期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城东一路以南、艾溪湖东路以东,本项目总用地面积为62678.00m2,总建筑面积144904.62m2。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2栋4层多层住宅、9栋5层多层住宅、4栋11层一类高层住宅、3栋18层二类高层住宅、11栋4+1层底层为商业的多层住宅、2栋10+1层一类高层底层为商业的住宅、8栋一层沿街商铺、地下车库及其配套设施。按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该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南昌中兴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工作,环评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工作,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对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图一项目建设内容(已建成)现场照片二、工程周边环境及用地现状本项目位于南昌市高新区城东一路以南,艾溪湖东路以东,占地面积约6267
5、8m2,建设地块中心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5°59'37",北纬28°42'31"。本项目用地呈矩形,至环评人员现场调查时,项目建设内容已经全部建成(未投入使用)。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东侧是与工业用地相隔的中兴路(红线宽度为15m),西至艾溪湖畔长堤路(红线宽度为27m),北为该项目的二期工程(已建成2并投入使用)。用地周边居住形态集中,适合居住。本项目建设项目具体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详见附图一、二。三、工程建设规模及组成1、项目组成本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组成,项目组成表见下表1所
6、示。表1建设项目组成表可能产生的污工程性质建设项目组成说明染问题50号至51号楼为4层多层洋房、52号至55号楼、57号至61号楼为5层带电梯花园洋房、56号楼生活污水、居住宅楼为4+1层多层住宅、62号至65住宅楼民油烟、生活号楼为11层小高层住宅、66号至垃圾主体工程68号楼为18层高层住宅、69号至70号楼为10+1层住宅56号楼1层(1#商业)、69号至生活污水、商布置商业,其中沿街商铺70号楼1层(2#至3#商业)、4#业垃圾、肉菜8#为肉菜市场至11#商业1层沿街商铺市场恶臭地下层设备间包
7、括风机房、水汽车尾气、设地下层地下车库、设备房泵房、发电机备噪声房、配电房等56号、69号及辅助工程生活污水、生配套用房物业用房、社区用房70号楼一层沿活垃圾街商业的背面其中地上406个停车位918个汽车尾气地下512个绿化绿化面积26838m2绿化率≥42.82%/供水由市政供给/供电由市政供给/公用工程供暖制冷分体式空调/雨污分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排水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进入青山湖污水处理厂处理。备注:①本项目4#至11#商业为1层沿街商铺,是独立商业
8、建筑,具备引进餐饮项目的环境,本评价要求拟建商业为未来可能引进的餐饮项目预留商业暗烟道,预留商业暗烟道应满足《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和《南昌市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洪环发[2012]119号)相关要求,经净化后的油烟经专用油烟烟道高空排放,其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得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若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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