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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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硕Ij研究生学位论文我国行政。妒法程序中的公众参-'j铕ll度研究让法规和规章在制定的时候就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同。虽然这种“开门立法”的方式比传统的“闭门立法"的方式显得效率低了些,但以立法的“低效”换取了法规或规章在执行中的“高效”是值得的。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是直接民主精神的体现,使行政立法结果对有可能受到其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和充分的机会参与到行政立法的过程中。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必须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而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的立法是程序民主的体现。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立法民主化已经开始并且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它是政治

2、民主化的表现之一。立法的民主化其必然要求行政立法的民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大多数人意见的体现,而不是立法者的一家之言;使“法律”真正维护和保障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而不是一小部分人的私利。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石和实践基础,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伴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改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公众参与的理念要深入人心,公民的公众参与意识要不断提高。因此,针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有必要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和价值意义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及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进

3、行全面的剖析,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在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构想和建议。2兰9·I'1人学硕十研究生学位论文我固行政∞陵程序中的公众参1j制度川究第一章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一般理论1.1行政立法及公众参与的涵义长久以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政府是“无为政府”、“有限政府”、“警察政府”,在那个时代人们认为市场机制是万能的,真正好的政府是管的好的政府而不是管的多的政府,管的最少对权利的限制也最小。20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一国的政

4、府职能开始扩张,人民对政府的依赖也日益加深。社会要求国家的积极干预。传统的议会立法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为社会提供公共管理的法律依据,显然固守绝对的权力分立观念必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所以,行政立法一词应运而生。1.1.1行政立法纵观我国学术界有关行政立法的界定,可以看出有以下几种理解:一是仅仅指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而这种规范仅指法律,而不包括法律以外其他效力位阶的法律规范。这种界定的方式其特殊之处在于立法结果的内容而言的;二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这种界

5、定的前提是从立法结果的性质而言的,而且第二种行政立法的界定方式上,立法主体的范围相比第一种有所扩大;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和颁布普遍性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活动。这种界定方式其立法的结果都构成行政法的渊源,而不论制定主体性质如何;四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即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活动。1本文所研究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即上述所提及的第四种观点。1.1.2公众参与从语言学的层面来解读“公众参与”,可以看出是由“公众”和“参与

6、”组成的一个动宾短语。“公众”和“参与"两个词在我固古代早已有之。“公众”一词可以在《朱子语类》卷十六:“譬如一事,若系公众,便心下不大段管;若系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人学“;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429.3兰卅I入学硕j:研究生学位论文我国行政犯法程序中的公众参’j制度研究私己,便只管横在胸中,念念不忘。只此便是公私之辩。”《恨海》第十回:“棣华大惊道:‘这个如何使得!医院虽说有人伏侍,那都是公众的人,要茶要水,怎得使得?”。1《现代汉语》对“公众”的解释是: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思。2而本文所指的“公众”,是指在基本的社会管理事务中具有相应的主体地位,

7、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参与到行政立法程序中个体,包括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专家、各个领域的专家、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等。而“参与”一词在《晋书·唐彬传》中就有“朝有疑议,每参预焉”的描述。《三国志·吴志·桓传》也有“是时全琼为督,权又令偏将军胡综宣传诏命,参与军事”的记载。《宋书·薛安都传》则说“事之本木,备皆参豫”3现代汉语对“参与’’的解释是参加事务的讨论、处理和计划。4从字面上看,参与即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人,置身某事务之中,并对该事务的决定产生一定影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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