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200273
大小:1.46 MB
页数:28页
时间:2019-02-01
《苏州市社保工作的经验、问题与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苏州市社保工作的经验、问题与对策一、导论文化传统的角度看,要与家庭保险、单位保险、亲友邻居互助等有机结合;从运行机制设计看,要与我国的法制系统、监督系统、管理系统与实施系统相协调;从财力保险机制设计看,要与庞大的国有资产与公有土地制度相适应;从责任分担机制设计看,政府承担基本保险的主导责任,责任重心在于财政责任与监督管理,而受保险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落实个人、企业、社会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这是郑功成教授的看法,并且他认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问题主要是制度建设落后,而不是资金问题。当然,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金管理十分必要。首先,应该逐步提高公共投入比重,
2、主要包括财政性社会保险投入有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随着制度覆盖面的扩大与收入统计的规范而持续增长,通过发行彩票等方式筹集的公益金等稳定增长。其次,应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主要是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和各种补充保险,引导各界积极捐献,提供志愿服务,这方面的潜力很大。他的主要著作有《中国社会保险论》、《社会保险概论》、《社会保险》等,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思路。2.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的社会保险,越来越显示出社会问题的缓冲功能.但我国的社会保险缺乏统一的法律基础,地方性法规因省而异,运行中缺乏法律规范,严重影响
3、了社会保险发展的进程和运行效果.因此,加快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还是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基础和保证。对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的研究,郑功成教授论述了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他的主要著作有《中国社会保险论》、《社会保险概论》、《社会保险》等。首先,社会保险的立法不健全。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很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险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
4、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程度差。目前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进行仲裁、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次,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3苏州市社保工作的经验、问题与对策一、导论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险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很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险洁所应处
5、的地位是不相称。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要在这样一个大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干的原则;坚持法律调整与特殊政策调整相结合,对社会发展中特殊时期出现的急迫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运用特殊性的政策加以调整,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工程,就是特殊阶段采取的特殊政策;吸取国际社会带有共性的经验,适当参照国际标准,但不能照搬;总结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保险人权的
6、重要手段,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任何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使社会保险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险活动得以规范;通过社会保险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社会保险法治建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结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险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保险法治建设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应该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痛、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法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必要
7、性在于,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法最重要的子法,处于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目前社会保险领域问题严重,迫切需要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安全问题,切实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此外,如果没有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考虑现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仍然存在方法论方面的巨大分歧,并且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法典的性质、而我国社会保险理论和实务界的力量还不足以制定法典,当前应该分别立法。即首先制定《工伤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先由地方立法进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