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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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甲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且股东不愿意通过变更章程继续经营公司而要解散公司,现甲公司找了乙公司接收自己公司的员工。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仍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研究结果:有权要求。  依据:  一、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讨论的情形,虽然是甲公司员工可由乙公司接收,但是员工接收到乙公司,属于新的

2、劳动关系。之前和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仍需解除。因此,员工仍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人认为,甲公司给员工找个新的接收单位,仅能算作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并不能以此代替自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  二、间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

3、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我们讨论的情形是否可归结到“(五)其他合理情形”中,即使不

4、能归结到该情形中,但是若将发条规定的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精神应用到我们讨论的问题中,则员工是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1、对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详见:附件二。该报告仅在第3-3-2-24页的第5.4.1条款下提到:抽查到的离职员工无社保缴纳记录的解释,与咱的问题无关。2、未查询到相关案例。3、我咨询了几个律师群,一致认为,甲公司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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