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年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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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年限问题  以辞职信上或其它书面证据上表明的辞职理由为准,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  一、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二、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三、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四、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五、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2、  六、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种理由只从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08年前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08年后当然是《劳动合同法》,08年前则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的情况下,08年前与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一、二、三”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而只能从08年后起算。3  注意,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是对原来立法的解释,所以其效力可追溯到司

3、法解释颁布之前。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三种情形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计算至2001年前。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未写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也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恶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  附法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

5、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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