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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9-21--------------------------------------------------------------------------------为妥善处理好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市、区有关政策,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历史用地遗留问题范围和时间界定问题 1、历史用地遗留问题是指在1983年1月26日(含当日)后到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非
2、法占地、非法转让等行为的用地问题题,主要类型包括: (1)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包括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自用的土地); (2)非法占地; (3)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出租土地超过八年的; (4)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分成产权或利润); (5)非法改变用途。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问题不属本次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待政府公布有关规定后另行办理。 (1)农村私人宅基地的转让; (2)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土地非法转让; (3)1983年1月26日(不含当日)
3、之前已使用的土地; (4)农村集体单位或镇属企业利用经批准自用的工商用地兴建的建筑物通过宝安区或原宝安县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来源合法的; (5)农村集体单位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提供集体土地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成立合作企业的; (6)用地单位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地时,未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而返还给被征地村的土地; (7)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不含当日)以前,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镇人民政府使用的集体土地作为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将其中的土地安排给镇企业使用,现仍为该企业自用的
4、。 (8)土地来源合法的在建或已建工程项目,但未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 (9)土地来源合法的在建或已建工程项目,但未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的。4 3、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在1983年1月26日(含当日)后到1987年1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属已办理手续且属自用的建成项目,经审核处理后,该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定为行政划拨用地;若用地单位愿意按处理办法的规定补交地价,签定土地使用合同,该土地来源定为协议用地。 二、关于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后的权属问题 1、按照《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处理后的土地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一律转为国有土地,
5、经有关当事人在向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申请处理前,应协商一致,自行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 2、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办公室接受申报单位的申请并对土地权属情况调查核实后,给原土地所有人(农村集体单位)发出通知书,农村集体单位须在接通知之日起30天内到遗留办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视同认可,该用地即转为国有土地。 三、已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界定和缴交地价标准问题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地项目为已建成项目: (1)在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的已竣工的项目; (2)在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向县或镇级主管部门进行建筑报建手
6、续的现已竣工的项目。 2、不属本条第1款规定的为在建或拟建项目。 3、已建成项目按《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规定第七条的表二和补充规定的补充地价表一处理和计收地价,在建或拟建项目一律按现行的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4、《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办法》规定的补交地价表修改如下(见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凡已建成项目不属农村集体单位使用的,一律按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计收地价。 图716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 注:(1)经原宝安县办理了报建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市政费的,按上表标准的65%收取,只经镇一级办理了报建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市政费的,按上表标准的75%收龋
7、 (2)单身公寓、单身宿舍用地地价(以建筑面积计收)按自用住宅用地地价标准的085、08倍计收。 (3)为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性行业用地地价(以建筑面积计收)按自用办公用地地价标准的13倍计收。 5、按《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规定的补交地价表二和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处理后应当缴交的地价款不得作任何减免 四、现行地价标准和临时用地租金标准问题 1、现行地价标准分协议地价标准和市场地价标准。建设单位自用的项目采用协议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建设单位符合规定的条件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项目采用市场地价标准计算地价。 2、协议地价标准按《深圳市宝安、龙岗
8、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深规土[1995]41号)执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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