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宋时期的家庭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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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员对家产共同享有,家长对家产无绝对的处理权。魏承思在《试论唐代封建家庭及其财产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中,通过研究敦煌吐鲁番籍帐文书,认为唐代大多数农民家庭为五口以下的简单个体家庭,而一部分大官僚、大地主家庭则采取累世同居的复合型家庭形态,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力与剥削农民的赋役制度是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魏承思指出,唐代家庭形式上实行“同居共财”的财产制度,但实际上家庭各成员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封建家长通过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达致对于家庭成员的控制。罗彤华《家长与尊长——唐代家庭权威的构成》(《历史研究》2

2、005年第4期)中,通过讨论家长与尊长身份的区别、教令权和惩戒权、财产处分权与分割权等家庭内部权利与等级结构状况,对家长的概念做了确认。李淑媛的《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以唐宋法典为据,以同居共财制为核心,探讨唐宋家庭财产制之形态探讨了古代财产法律与家产分割等方面的一些特点。张国刚主编的《中国家庭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中,对于唐宋时期的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寡妇问题、养子问题、非婚生子女问题等进行予以讨论。宋娟在《唐代同居共财家庭经济生活探论》《求索》2012年02期)中,从

3、唐律对家庭经济关系的限定出发,考察了同居大家庭中各级成员间的经济地位,同时透析史料,进一步对同居共财家庭经济生活进行探讨,揭示了唐代同居共财大家庭中和谐稳定与矛盾冲突并存的经济生活形态。3、唐宋时期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王翠改在《唐宋时期妇女的家庭经济地位》(河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中,通过对女儿在娘家的经济地位、作为媳妇在婆家的经济地位和作为婆婆(母亲)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的研究,唐代妇女与宋代妇女的家庭经济地位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大,妇女家庭经济地位的高低主要视其对家庭的贡献而定。吴克燕王翠改《论唐宋时期女儿对家庭财产

4、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03期)一文认为唐宋时期,有子嗣人家的女孩子不能参与财产的直接继承和占有。女儿所能得到的娘家家产只有少量的私财和奁产陪嫁。民间通行的女儿占有和支配娘家家产的方式主要有:奁产陪嫁、招婿入赘、立嗣外甥外孙、遗嘱继产等。综上所述,有关唐宋时期家庭内部财产关系,取得了从多的研究成果。但是仍有许多值得研究和商榷的地方:第一,随着考古资料的出土和研究的深入,需要对中田薰、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的探讨;第二,在唐宋时期家庭内部财产关系中,较多的强调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问题,而较少的

5、研究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权利和义务。8万方数据第三节:研究方法论文研究的基本方法:运用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历史文献用归纳、对比、例证等,解析唐宋时期不同的家庭成员在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9万方数据第一章唐宋时期的家庭规模及共财体制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生活的具体体现,从家庭模式的发展便可以体现出社会生活的发展状况,同时家庭及家庭生活的活动特色反映出一定社会文化的整体特征。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家

6、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家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1口以上的。家庭是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细胞。家庭在现在社会多指有一对夫妇以及未婚子女两代人所构成的核心家庭。而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里,既存在着人口少,构成简单,一般由一对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个体家庭,也存在着上及父母一代的个体家庭,或称扩展的个体家庭,还存在着包括若干对已

7、婚兄弟同财共居的复合家庭。第一节唐宋时期的家庭规模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日本学者中田薰、仁井田陞都从家族共产的角度来考察认为2唐宋时期家庭的主要类型是同居大家庭,并把同居大家庭与家族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同居大家庭是由共同祖先的多代子孙聚居组合而成,又称联合家庭。如唐代裴催家:“裴催,绛州闻喜人也。世为著姓……宽性友爱,弟兄多宦达,子娃亦有名称,于东京立第3同居,八院相对,甥侄皆有休憩所,击鼓而食,当世荣之。”又如宋代的宰相李防家:“能守家法久而不衰……子孙数世二百余口,犹同居共财,田园邸舍所收及有官者捧禄,4皆聚一库,计日给饼饭,

8、婚姻丧葬所费皆有常数。”国内最早在研究唐宋时期家庭结构的是学者陈鲲化,1934年在他在《唐宋时代家族共产制度和法律》一文中认为,既然唐代表彰五世同居之家为义门,可见四世以下同5居是民间常见的现象。唐宋的统治者都鼓励同居大家庭,如天宝元年正月一日唐玄宗敕文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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