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消费退货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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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当下,网络消费发展迅猛,在网络消费飞速发展的同时,广大网购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越来越重视网络退货制度。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对网络退货制度明确作出规定,实行消费者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为了平衡网络经营者和网购者的利益,在《消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消费退货制度作出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全完善,但也带来一些尚无法解决的现实性问题。本文认为应当确立消费退货制度中的例外规则,但与此同时,还要借鑒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消费立法,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改进和完善

2、消费和退货制度的例外原则。只有这样,在新的时期内,我们才能对网络消费退货制度的立法进行完善,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稳定,使网络消费得到良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网络消费退货制度例外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一种全新的消费模式——网络购物正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消费和传统消费相比,有着很大的优势和特点,效率高、价格优,同时快捷方便。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得到提高,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在不断的加快,消费观念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网络消费已经成为更多消费者

3、的主要的消费模式。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到二零一三年年底,中国在互联网上进行消费的人数超过三个亿,和二零一二年相比较,人数增加五千九百多万,增长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使用率从上年的百分之四十二多上升到百分之四十八多。根据相关分析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的互联网消费市场的增长速度在全球各国中占据首位。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络消费在当前的经济市场下的蓬勃发展之势。   在面临网络消费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随着日常生活中网络消费的不断渗透,伴随而来的各种消费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比如,在进行网络消费时,由于网络卖

4、家和网购者消息不对等,网购者在购买商品时,由于无法对商品直接进行接触,不能试用等,只凭商家在网络上的介绍和商品图案等,很容易产生沖动性购物的欲望,但下单后货物到手后,这时候往往会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对自己根本不适合,有的根本不需要,因此对商品不满意;或者在收到货物时对商品进行使用时,才发现商品根本不像网上商家介绍的那样,感觉受到了欺骗。更有甚者,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时,在网络商家一味的推销下,本来没有购物意愿的却沖动的进行消费,因此事后非常后悔。面对这样的购物环境和购物状况,如果不能为网购者提供一种退货或者换货服务,在

5、网络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对损失只能自己进行承担,因此会对网络购物产生失望情绪,这样的局面非常不利于网络消费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而且面对这样的问题,消费者往往无处进行投诉,更谈不上理赔。因此,我国很多学者都提出主张,建议在网络上建立和冷静期相似的网络购物制度,同时对这样的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二零一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消法》进行通过。这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该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第一次大的修订,一共对五十八处条款进行了修订,这其中与网络消费权益有关的条款有很多个,尤为

6、引人注意的是第二十五条,第一次对网络消费退货制度进行确立,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   《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商家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在收到货物时,不需要说明理由,可以在七日内无任何理由的进行退货,这是消费者享有的网络消费的权利,是为了给网络消费者一个充分冷静考虑的时间,对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进行的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使索赔不能的情况得到有效避免,使消费者与网络商家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得到有效的调整。但是,《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设立,在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全完善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尚无法解决的现实性问题。

7、本文对《消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深入进行研究分析,就网络消费退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和意见。   二、网购退货制度之《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也逐步建立完善了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有七天无理由为网络消费者退货的义务,也就是网购者在网上消费时,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同时新《消法》第二款又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除了《消法》

8、第一款规定的四类商品即鲜活的容易变质的商品、消费者定制的商品、报刊和数字化商品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外,还规定了在购买商品时已经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的,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同样不适用,这是处于对网络经营者的保护所设立的。   (一)对网络卖家利益的保护   当前,在网络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下,虽然网购者与网络卖家的地位不对称,没有平等性可言,虽然许多网络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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