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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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学习方法】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谢怀栻 采访人:程啸、尹飞、肖皓明、姚海放、屠振宇1、问:对于法律专业的本科以及硕士研究生来说,如何协调法学基础和自己的专业的关系?答:我是一向很强调基础知识的重要性的,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在这个方面是有一点忽略的。首先表现在我们从前读大学,基础课都是资深的老师教的。就拿我自己读大学来讲,我的基础课都是最有名的老师讲的。解放前的大学,从外国留学回来的老师,越是资深的老师,越是有经验的老师,越是要教基础课,教大学一年级,教大学二年级。反而是教高级课的老师,可以由其他老师教。为什么呢?因为越是高年级的学生,他的学习能力越强。

2、他学习能力强了,老师只要在专业上给与一定的帮助就可以。越是最初学习的同学,那必须是要用最好的老师给他指点。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本科生是最难带的,研究生好带一些。研究生你只要给他指定一些书目让他去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讲学习基础知识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本科阶段,非常重要。而本科阶段基础知识的重要,这个就不用谈了,但为什么一定要高深的老师去教本科生呢?因为在基础知识的学习中,你不要去教他很广泛的知识,而一定要讲很成熟的道理、定型的理论。你教研究生时可以这样说,关于这个问题有几种学说,这种学说是这样说的,那种学说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你可以把你渊博的知识拿出来在研究生面前炫耀一番,比如我读了

3、多少书,关于这个问题,这本书上是这样讲的,那本书上是那样讲的。但是教本科生就不能这样,你要是给他这样一讲,五花八门的,你叫他怎么办呢?所以教本科生一定要教较成熟的理论。而这样的东西,那就有必要由比较资深的老师教。只有比较资深的老师才能够辨别哪些理论是比较成熟的,哪些理论是比较定型的,可以把这些传授给初学者。所以我觉得教本科生是很重要的。万一一下子把他引入歧途,各种各样的学说都介绍给他,五花八门的让他无所适从,一点办法都没有。更可怕的是如果给他介绍了一种不成熟的理论甚至介绍一种错误的理论,那更是害他一辈子。所以对本科生一定要由资深的老师去教就是这个道理,教他成熟的定型的理论,使他以后

4、能够更进一步地去研究。对学生学习也是的,对基础阶段打基础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非常强调在基础阶段把基础知识学好。我们就拿学民法来说吧,你们差不多都是学民法的吧。就拿学民法来说,商法实际上是民法的一部分,我们现在老是讲民商法,我是不赞成的。商法实际上就是民法的一部分,我一向反对把商法拿起来和民法平起平坐,商法没有资格和民法平起平坐,商法就是民法的一部分。就拿学民法来说,就是必须在开始阶段把基础概念弄清楚。但是说要把基础概念基础理论弄清楚了,这又是淡何容易的一个事情?民法上一些越是基础的理论,越是不容易弄懂。但是你又必须要弄一个大概,所以说开始学习民法一定要打一个基础:首先要对民法的总体

5、有所了解,民法是什么东西,民法里面有些什么东西。所以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做《民事权利体系》,我想你们都看了吧。我为什么写那篇文章,就是想给学生介绍一下民法的全貌,介绍一下民法总括的一个框架。我的《民事权利何体系》实际上讲的就是民法的框架。民法是一个权利之学,这个你们都是知道的,它就是讲各种权利。作为民法权利的体系,也就是民法的体系。你看我们讲人格权、讲财产权,财产权里面讲物权、讲债权,这不就是民法的体系吗?再后面讲知识产权、再后面讲社员权。社员权是讲团体法的。所以我觉得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首先要让他知道一个民法的全貌。因此我们学习民法第一就是要了解民法全貌,民法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有什

6、么内容?而这一点前几年我们的课程也好,我们的教法也好,都恰恰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有点支离破碎。我看最近的大学教程就比较好了,都有一个民法总论。但是我看到了几本书,仍然没有把民法总括的介绍,所以我写了《民事权利体系》,就是将所有的民事权利集中起来成一个体系的向学生介绍。你看,我看到有一些民法书,总觉得他们介绍民事权利,不是整体地从体系上介绍,而是零零碎的遇到一点介绍一点。我觉得这样不好。我认为学习民法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全貌,然后对于民法的基础知识要有一个大概地认识:民法讲权利,什么是权利;民法讲义务,什么是义务;民法讲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当然这些东西你要彻底的搞清楚,不是一开始就

7、行的。但是大体上是可以知道的。比如说我们民法学界直到最近还存在这种情况:讨论这样的问题,讨论民法讲的权利关系。特别是最近制定物权法,所以引起争论:物权法讲的是人与人的例子,还是人与物的关系?这样的问题在西方国家一百年以前就透透彻彻地解决了,现在我们中国还有人有提出来。现在还有很有名的法学家还提出这个问题:物权究竟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物的关系?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怎么会有人与物的关系呢?所以这就说明开始学民法就应该把基础概念给学生讲清楚。法律就是解决人的关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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