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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電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型式安全審驗:指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行駛道路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四、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製造廠、進口商
2、或進口人宣告之不同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型式,並以符號代表。其中變更馬達、控制器、電池、輪胎直徑等零件規格者應視為不同車型;同車型變更電池種類、電池電壓者應視為不同車型;電池種類、電壓相同以電池最高容量檢測,以較小容量電池替換者得視為同型式車型。五、安全檢測:指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依本辦法規定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以下簡稱安全檢測基準)所為之檢測。六、品質一致性審驗:指為確保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所為之品質一致性計畫書審查及品質一致性核驗;品質一致性核驗包含成效報告核驗、現場核驗及抽樣檢測。七、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認可辦理電動輔助
3、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或其裝置安全檢測之國內外機構。八、審驗機構:指受交通部委託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相關事宜之國內車輛專業機構。前項第一款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輛外觀,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126電動輔助自行車構造之規範。第三條 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製造廠、進口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定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以下簡稱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第四條
4、交通部為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得委託國內具審驗能力之車輛專業機構為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之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品質一致性審驗、審驗合格證明書製發、補發、換發、檢測機構認可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認可證書製發、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等相關事項。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第二章 型式安全審驗第五條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進口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第六條 申請型式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或可證明申請者身分之電子憑證:一、申請者證
5、明文件影本。(一)國內製造廠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二)進口商應檢附海關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進口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自行使用者,應出具進口人正式證明文件及海關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規格技術資料(以下簡稱規格技術資料):(一)基本資料。(二)各車型諸元規格資料。(三)各車型完成車照片。(四)各車型車架號碼及編碼方式說明,車架號碼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五)各車型車架號碼烙印或刻印於車架及合格標章粘
6、貼之位置圖示說明。(六)詳列各車型操作要領及使用注意事項等之車主使用手冊。三、各車型依第九條規定取得之個別檢測項目審查報告。申請者與審查報告所有者得為不同。但應檢附審查報告所有者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國內製造廠,變更或改造其他廠牌完成車,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另應檢附原完成車製造廠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第七條 申請者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應經審驗機構依車型規格差異性、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經審驗合格及核定規格後,檢具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審驗合格證明書。第八條 審驗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審驗合格日起二年,期滿前二個月得向審驗機構申
7、請換發。但檢測項目未符合已公告而未實施之安全檢測基準者,其有效期限不得逾該項目之實施日期。前項逾期失效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原申請者得向審驗機構重新申請審驗,其原失效審驗合格證明書所載車型符合已公告實施之各項安全檢測基準者,得免重新辦理該項目檢測。審驗機構辦理審驗合格證明書換發時,應抽驗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經審驗合格後送請交通部換發審驗合格證明書。審驗合格證明書逾期者無效。已取得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其檢測項目有未符合新增或變更之安全檢測基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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