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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第叁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考试吧(Exam8.com)-第一个极力推崇人性化服务的专业考试培训网站!提供历年试题,模拟试题,模拟盘,教程,专业课试题下载,考试培训等。每日更新!!!声明:本资料由考试吧(Exam8.com)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http://www.exam8.com服务:面向较高学历人群,提供计算机类,外语类,学历类,资格类,会计类,工程类,医学类等七大类考试的全套考试信息服务及考前培训.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2007年的分值为11分
2、。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2年、2005年和2006年的简答题出自本章。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5年2006年2007年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6题6分多选题2题4分3题6分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题1题4分1题5分综合题3分合计6题11分7题17分9题11分2008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07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根据新《合伙企业法》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重写,2008年辅导教材基本未进行调整。针对2008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熟练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3、业”的区别;(2)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简答题、综合题中的应用。考试吧(Exam8.com)-第一个极力推崇人性化服务的专业考试培训网站!提供历年试题,模拟试题,模拟盘,教程,专业课试题下载,考试培训等。每日更新!!!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设立条件(出资方式)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解散和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章合伙企业财产主事务执行要2、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内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退伙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4、设立条件事务执行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财产出质、财产转让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合伙人的性质转变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考试大纲基本要求】考试吧(Exam8.com)-第一个极力推崇人性化服务的专业考试培训网站!提供历年试题,模拟试题,模拟盘,教程,专业课试题下载,考试培训等。每日更新!!!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
5、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7、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9、了解普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10、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
6、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解释】投资人甲于2007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
7、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考试吧(Exam8.com)-第一个极力推崇人性化服务的专业考试培训网站!提供历年试题,模拟试题,模拟盘,教程,专业课试题下载,考试培训等。每日更新!!!【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
8、制度规定的是()。(2007年)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答案】A(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对投资人的限制(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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