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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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11年的分值为9.5分,2007年和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本章考点不多,大部分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不大。针对2012年的考试,考生应熟练掌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约定与法定的关系),适当关注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案例分析题。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3题4.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7分合计5题6.5分2题2.5分3题9.5分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36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1.投资人(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3、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2011年)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答案】ACD【解析】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投资

4、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36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

5、人。【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6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例题·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6、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答案】BD【解析】(1)选项A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BD: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1.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

7、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64.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例题·单选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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