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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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权利和义务上来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3、个人

2、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广义上,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实施,该法共有六章四十八条。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

3、守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认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叫: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

4、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法定地址)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厂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期业主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

5、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15日内,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物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隔热恩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

6、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依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受托人护着被聘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交往中,没有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

7、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义务交往应当有效。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物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向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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