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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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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證券類:一、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公布日期770806最新異動日970108期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77年8月6日財政部令發布全文13條2.中華民國88年11月19日財政部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3.中華民國90年6月21日財政部令修正發布第2、4~12條條文4.中華民國91年1月31日財政部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5.中華民國91年3月25日財政部令增訂發布第8之1條條文6.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法字第0960072068號令修正發布第9、11條條文;並刪除8、12條條文法條內容第1條(制定依據)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八十
2、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2條(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之要件)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第3條(「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之意義)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第4條(財務報告應載明事項)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
3、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三.財務報告屬簡明報表者,應載明「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已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之字樣。第5條(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第6條(財務報告之更正)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更
4、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二.更正稅後損益金額未達前款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但應列為保留盈餘之更正數。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行公告時,應扼要說明更正理由及與前次公告之主要差異處。第7條(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事項之一: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
5、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六.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七.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九.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
6、者。第8條(刪除)第8條之1(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的定義)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七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第9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及第十八條事業之人員,指下列業務之人員:一、在證券承銷商為辦理有價證券承銷、買賣接洽或執行之人員。二、在證券自營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代辦股務或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管理或操作之人員。三、在證券經紀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
7、、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融資融券或為款券之收付、保管之人員。四、在證券金融事業為融資融券業務之開戶、徵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或為款券收付之人員。五、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執行有價證券保管或帳簿劃撥登錄業務之人員。六、前五款所列證券商或證券服務事業之主辦會計、投資分析人員或內部稽核人員。第10條(讓受行為期間之計算)本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所定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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