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立永安国民小学财产及物品管理办法.doc

桃园县立永安国民小学财产及物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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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立永安國民小學財產及物品管理辦法一、目的:為健全本校公用財物管理制度,以利本校財產及物品確切發揮使用效能,避免形成閒置浪費,爰依據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財物標準分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二、財物之定義:(一)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等不動產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動產。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二)物品:指金額未達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

2、下:1.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或另經教師簽章認定其在專業上為消耗用品者。2.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耗損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三)無形資產:指電腦軟體等。三、產權登記流程:新建及修建之建築物完工,經總務處營繕組會同事務組、會計室及使用單位驗收完竣後,營繕組須提供建築物竣工圖等相關資料,交由事務組向所轄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並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四、保管: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或

3、業務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五、空間分配:總務處事務組協助規範校舍使用空間分配與執行,提高空間使用率;辦理各棟建築物電梯內外及內部隔間之中英文標示製作、鑰匙借用管理。六、安全管制:設置貴重或危險儀器設備器材之場所、實習實驗室,應由經管單位擬訂場地及器材使用規則(須知),並公布週知,以確保公用設備之正確使用及使用人員之安全。七、場地租借:公用不動產提供利用、出租、委託經營時,須由相關單位簽訂租賃契約,總務處事務組依「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及相關規定核算月租金;內外場所供臨時借用時,須依相關場地借用規定收

4、取場地借用費。八、財物管理有關單位之責任劃分:(一)財物管理單位:由總務處事務組承辦全校財物之登記、盤點、減損、統計等管理業務,其所為登記應與會計室帳目相符。(二)財物使用單位:由各一、二級單位負責所使用或保管財物之保管、養護、簡易修繕及財物增減、移動、移交、報廢等相關申請事宜。並由使用人或申購財物人或指定專人擔任保管人員。(三)財物經管單位:各處、室任務編組等行政、教學、專案計畫有關單位為財物經管單位,各經管單位主管應負督導及指派之責,如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財產保養及防護,具有顯著績效者,得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簽請總務處事

5、務組陳報校長敘獎。九、保管與登記:財物以價購、撥用、營建、採購、撥入、接管、捐贈等方式之增置,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經採購驗收或接管後,總務處事務組應為財產產籍之登記。十、保管與登記應備憑證: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全校財物登記時,應備置下列憑證,依發生之事實,為財物登記異動之原始憑證,並應將各類憑證,分別裝訂保存:(一)財產或非消耗品增加單:依財物增置之方式,由總務處事務組按驗收完成日、付帳日、受贈日、移撥日或取得日填造,財物之編號、名稱、單位及使用年限,依照「財物標準分類」辦理登記。(二)財產或非消耗品增減值單:土地改良物、房

6、屋建築及設備之增設、大修、拆除或財物之購置、損毁、遺失,使原有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由總務處事務組填造,並先送使用單位簽認。(三)財產或非消耗品移動申請單:使用單位間財物之移動,由移出單位填造,送交總務處事務組登錄保存。(四)財產或非消耗品減損報廢申請單:財物毁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由保管人提出報廢申請,送交總務處事務組登錄保存,並依總務處事務組通知期限繳交報廢品,經催繳報廢品三次仍未繳回者,總務處事務組逕行取消該報廢申請。(五)財產或非消耗品減損單:依財物之減損,由總務處事務組填造,並先送使用單位簽認。十一、財

7、產及非消耗品管理:(一)各單位購置財物後,須指定財物保管人及存置地點,逐項點收並妥慎保管,如有不符,應不予簽章,並得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將總務處事務組統一製定之財物標籤黏貼於明顯處,無法黏貼時可改貼於存置財物櫃等處所,大批購置或具活動性之財物(如課桌椅、餐具等),如須另以噴漆處理時,由各單位自行協洽廠商辦理。(二)各單位經管之財物,如因業務需要須移轉至另使用單位續用時,應即填具財產或非消耗品移動申請單,由總務處事務組為財物保管移動之登記。(三)經管之財物如須撥借校外其他單位或機構時,應事先簽陳校長核准,並會知總務處事務組辦理相關手續。(四)

8、各單位人員對經管之財物,應善盡保管之責,財物閒置不用時,應填具閒置財物表,由總務處事務組公告閒置財物供移轉使用訊息,並協辦移轉手續,唯由總務處事務組為財物保管移動之登記前,仍由原財物使用單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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