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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新竹县内湾国民小学教育储蓄户实施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新竹縣內灣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實施辦法一、依據: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台國(一)字第0960137551C號函「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辦理。二、目的:為扶助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以發揚「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精神,特訂定本辦法。三、照顧對象:本辦法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ㄧ之本校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四、實施期程:自97年8月1日起實施。五、設立專
2、戶: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戶名:內灣國民小學;金融機構代碼:6100120帳號:660-116-094-269;金融機構:橫山鄉農會)六、經費來源:接受上級機關、校友、家長、各界善心人士捐款。七、申請期限: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或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八、經費用途與補助標準(如附件一):(一)學校所獲經費用以補助第三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
3、補助。(二)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三)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九、行政組織:本校設置「新竹縣內灣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動支及將收支使用情形報請上級機關備查與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一)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之。 1、召集人:校長 2、執行秘書:教導主任
4、 3、委員:家長會長、總務主任、會計、人事、教師代表。 職務姓名工作執掌備註召集人鄭陳宏綜理教育儲蓄專戶各項事宜校長執行秘書徐永基補助個案資料審查、業務承辦教導主任委員黃世杰協助經費勸募,社區溝通聯繫等事宜家長會長委員陳俊男補助個案資料審查、規劃經費勸募等事宜總務主任委員李玉葵審核專戶經費動支、帳務處理等事宜會計委員溫富茂補助個案資料整理和審查、相關經費網站公佈事宜人事委員蕭貴珍補助個案資料整理和審查、執行經費勸募等事宜教師代表 十、經費動支程序: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
5、之書面申請(如附件二)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審核前得依需要,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如附件三)。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十一、徵信 (一)本校建立本專戶專屬網站(頁)或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並於其上公布徵信資料:接受上級機關、校友、家長、校內善心人士主動捐款時,應於六個月內將捐贈人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及辦理情形公
6、開徵信。 (二)每學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 (三)公告內容應注意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十二、捐款者之獎勵: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十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附件一】新竹縣內灣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補助標準照顧對象項目附繳證件補助金額備註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校外教學(遠足、畢業旅行)、午餐費等費用繳費收據實支實付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醫師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
7、院者(不滿7日)住院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住院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父母任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報案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父母任一方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相關證明文件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校外教學(遠足、畢業旅行)、午餐費等繳費收據實支實付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醫師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
8、(不滿7日)住院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貳仟元整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住院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父母任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報案證明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父母任一方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相關證明文件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家庭突遭變故)相關證明文件(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校外教學(遠足、畢業旅行)、午餐費等繳費收據實支實付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醫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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