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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台北教學中心教室租(借)用管理辦法 - 推廣教育中心 - 萬能科技大學.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萬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暨職業訓練中心台北教學中心教室租(借)用管理辦法98年3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為妥善管理本校台北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共場地及設施,充分發揮功能,特訂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本中心為敦親睦鄰、產學合作,在不影響設施正常使用、教學、安全之前提下,得提供校外機構團體及教育夥伴等租用。租(借)用順序,以場地及設備租(借)用契約書簽定日之先後為準,但遇本校重大活動則以本校使用為優先。第三條外借場地收費標準(以4小時為最小單位)係依下列時段以4小時為一基數計算,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一、上午時段8時至12時二、下午時段13時至17時三、晚間時段18時至22時第四條各教室場地租(借
2、)用申請單、場地及設備租(借)用契約書及其收費標準如附件。第五條租(借)用手續:一、校內單位借用,請填寫【場地租(借)用申請單】,於二週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二、校外單位租用,請填寫【場地租(借)用申請單】及已簽定之【場地及設備租(借)用契約書】於租用前二週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第六條租(借)用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原申請用途,並應指定專人負責,使用期間因人為因素損壞之設備,由租(借)用單位照價賠償。租(借)用單位使用臨時燈光或設備,須先經報准後自行裝設。使用完畢後並應自行拆除及回復場地原狀。第七條晚間使用時段限22時結束,逾時加收使用費百分之四十。第八條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辦
3、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保管單位地點設備容納人數每基數費用台北教學中心電腦教室教具設備:白板、麥克筆、電腦擴音設備:麥克風、擴音機播放設備:錄放影機、單槍投影機螢幕等30人3500元台北教學中心普通教室3樓教具設備:白板、麥克筆、電腦擴音設備:麥克風、擴音機播放設備:錄放影機、單槍投影機螢幕等60人3500元台北教學中心普通教室8樓教具設備:白板、麥克筆、電腦擴音設備:麥克風、擴音機播放設備:錄放影機、單槍投影機螢幕等20人2000元附件—推廣教育暨職業訓練中心台北教學中心教室及設備租用收費標準場地及設備租(借)用契約書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萬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乙方
4、)第一條協議範圍雙方同意合作辦理『』教育訓練課程,基於誠信及互惠之原則,訂立本契約書,以為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基礎,雙方並同意此契約書中所載,列為唯一且完整之合作約定事項。第二條契約有效期限本契約書之有效期限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限內辦理『』課程。第三條工作分工甲方一、招生與收費作業二、對外廣告文宣與課務推廣三、講義的印製四、工作服務人員之提供與安排五、共同維護教室整潔與資源設備完善乙方一、訓練場地安排二、工作服務人員之提供與安排三、共同維護教室整潔與資源設備完善第四條訓練班費用一、甲方提供場地租借費用(不含稅):一般教室每基數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小教室每基數新台幣貳仟元整,電腦教室每
5、基數以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以實際使用時段基數計算。(四小時為一基數,不足四小時以一時段基數計)二、乙方應依甲方所提供之相關資料開立發票予甲方,以利請款作業。三、付款方式:由甲方於每月三十日一次付清場地租借費。第五條權利與義務一、甲、乙雙方均應履行上述各條之規定。二、遇訓練相關服務(含︰課程電腦設備、場地等…)之各單項品質瑕疵時,雙方均應盡改善之義務,亦得要求對方改善之。三、每次使用教室需填寫使用教室時間記錄表,雙方需加蓋私章,以作為付款之依據。第六條契約之終止一、本契約之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本協議內容時,應先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對方限期改善之,如仍無改善之情形而擬終止本契約時,應於擬終止日前
6、兩個星期以書面通知對方。二、契約終止日為協議有效期限年月日止。第七條契約書原本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第八條其他本契約中若有其他未約定之事項,雙方得經協議後增列之。立契約書人︰甲方︰代表人︰地址︰電話︰乙方︰萬能科技大學代表人:莊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水尾里萬能路一號 電話:03-4515811統一編號:43642383 萬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暨職業訓練中心台北教學中心教室租(借)用申請單申請單位 活動說明 申請日期活動日期 申請人聯絡電話 申請單位負責人 租用場地 參加人數 借用設備 承辦人單位主管 備註 注意事項1.需用器材以各場地現有設備為限。2.經核准後將本單一聯送回總務處存查
7、,一聯送場地管理單位存查,一聯申請單位自行保管。□台北教學中心存查萬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暨職業訓練中心台北教學中心教室租(借)用申請單申請單位 活動說明 申請日期活動日期 申請人聯絡電話 申請單位負責人 租用場地 參加人數 借用設備 承辦人單位主管 備註 注意事項1.需用器材以各場地現有設備為限。2.經核准後將本單一聯送回總務處存查,一聯送場地管理單位存查,一聯申請單位自行保管。 □總務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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