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中華CAS優良食品發展協會.doc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中華CAS優良食品發展協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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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60040645號令發布訂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80040602號令發布修正第5、12、15、16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90040915號令發布修正第3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至附件十五•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10042532號令修正發布第3~5、9、11、12條條文第一條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優良農產品:指國產農產品及

2、以其為重要原料之加工品,經依本辦法驗證合格,並於產品包裝上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者。二、優良農產品標章:指證明經依本辦法驗證之優良農產品所使用之標章。第三條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項目如下:一、肉品。二、冷凍食品。三、果蔬汁。四、食米。五、醃漬蔬果。六、即食餐食。七、冷藏調理食品。八、生鮮食用菇。九、釀造食品。十、點心食品。十一、蛋品。十二、生鮮截切蔬果。十三、水產品。十四、林產品。十五、乳品。十六、羽絨。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第四條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場)、農民團體或營利事業。二、廠(場)之衛生管

3、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三、廠(場)及其產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前項第三款所定驗證基準,依其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項目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六。第五條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一、廠(場)登記證、農民團體證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廠(場)之生產配置圖。三、產品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執行三個月以上之自主品管紀錄。四、申請產品之標示、包裝袋(箱)或包裝袋(箱)印刷稿。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報告及其他文件。同一廠(場)生產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但生產第三條所列同一項目之產品並於相同生產線生產者,得

4、合併提出申請。第六條驗證機構受理申請案件時,經依評審作業程序評審符合驗證基準後,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按申請產品授予驗證編號及驗證證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評審作業程序如下:一、文件審查:(一)驗證機構應於收受申請案件三日內完成申請者條件及文件之審查,經審查符合者,由驗證機構登錄受理。(二)驗證機構應於登錄受理後一個月內完成文件內容實質審查,並將通過文件審查結果以書面函覆申請者,以便辦理現場評核事宜。(三)文件審查未通過者,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二個月內補正,如未能如期補正,得函請驗證機構准予延長一個月;屆期未補正,驗證機構應取消該申請案並結案。二、

5、現場評核:(一)現場評核由驗證機構邀集現場評核小組執行。(二)申請者應備妥與申請驗證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各項管制基準及紀錄表單等文件;生產線上必須生產申請驗證之產品。(三)現場評核未通過者,由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改正,申請者可於改正後申請複評。超過六個月未申請複評者,驗證機構得取消該申請案。(四)複評未通過者,由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結果並結案。申請者於收到通知一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三、產品抽驗:(一)由現場評核小組在廠(場)抽樣後送驗證機構檢驗,申請者同時向驗證機構繳交檢驗費。(二)抽驗產品的品質及標示應符合驗證基準所定之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三)產品抽驗不合

6、格者,由驗證機構通知申請者改正,申請者應於改正後申請重新抽驗。超過六個月未申請重新抽驗者,驗證機構應取消該申請案。申請重新抽驗以一次為限,並同時向驗證機構繳交檢驗費。(四)重新抽驗不合格者,由驗證機構通知並取消該申請案。申請者於收到通知三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第七條前條所定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廠(場)地址。三、產品項目。四、產品編號及名稱。五、有效期間。六、驗證機構名稱。前項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八條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如有變更,除第一款應由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外,其餘

7、各款應事先向驗證機構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應辦理重新驗證。第九條驗證機構應針對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進行追蹤查驗或抽驗,並作成紀錄。驗證機構依前項規定追蹤查驗或抽驗時,得要求農產品經營業者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文件。第一項所定追蹤查驗或抽驗之相關規定,由驗證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第十條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接受委託代工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依第五條規定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由驗證機構授予委託代工之產品驗證編號,並換發驗證證書。前項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廠(場)內完成加工及包裝,並於包裝上標示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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