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证券之行销、订约、资讯揭露及风险管理应行注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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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財政部92年10月16日台財融(四)字第0920046560號函核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0033104號函核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7月9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44610號函洽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9月15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333480號函核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8月30日金管銀票字第10100271470號函核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注意事項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信託公會」)依據不

2、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劵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等事項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但信託業募集受益證券者,除應遵守本注意事項外,並應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第三條本注意事項所稱「受益證券」係指下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不動產資產信託而發行或交付表

3、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第二章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劵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第一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6第四條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與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第二節訂約第五條信託業與投資人簽訂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時

4、,應提供投資人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並盡風險預告義務。信託業就投資人所提出之疑問應詳細說明。信託業應使投資人在簽約前有合理期間審閱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相關條款。第六條信託業對於申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之身分及資金來源,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法、信託公會訂定之信託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之規定。第七條信託業利用網際網路募集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投資人於使用網路交易前,信託業應先要求投資人簽署使用網際網路申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約定書,並以書面指定扣款帳戶。二、投資人登入網站申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信託業之電腦系統應具備查驗投資人身分之

5、功能,且在執行交易時,電腦系統亦應對投資人之身分再次驗證,以確定是否為本人之交易。三、對於投資人之線上申購指示,信託業電腦系統應在線上及時傳送交易指示是否完成輸送之訊息,並告知投資人支付申購款項時間。四、收足投資人申購款項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依信託業所定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中約定日期之基金淨值計算投資人申購單位數量,並依約交付投資人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五、信託業利用網路募集或銷售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建立安全交易控管機制,防止網路駭客入侵,以免損及投資人之權益。第八條信託業以電話語音或人員接聽方式募集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6一、

6、投資人於使用電話語音交易前,應簽署使用電話申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約定書,並以書面指定扣款帳戶。二、投資人使用電話語音交易系統(或接聽人員)申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系統應先要求投資人以電話鍵入密碼以查證其身分,再由投資人輸入指示交易內容。三、投資人完成交易內容之輸入後,語音交易系統(或接聽人員)應重複投資人之交易內容,並請投資人再次確認。經投資人再次確認後,語音系統(或接聽人員)應告知投資人輸入是否完成及何時支付申購款項。四、收足投資人之申購款項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並依信託業所定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中約定日期之基金淨值計算投資人申購單位數,並依約交付投資人受益證券或

7、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第三節資訊揭露第九條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劵業務就應揭露之資訊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第九條之一信託業於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公告:一、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借入款項時,應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公告。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為之不動產交易行為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時,應依本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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