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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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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91年6月18日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大會通過91年7月2日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0910022194號函同意備查94年6月7日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94年7月12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40011675號函同意備查94年7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954號函准予備查96年6月22日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第2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96年7月19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60012125號函同意備查
2、96年7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管銀(四)字第09600295110號函准予備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與同法施行細則、票券金融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簡稱票券商公會,由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票券商)共同組織。第三條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及增進同業之共同利益為宗旨。第四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需要於直轄市或各縣(市
3、)設置辦事處。第二章任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發揮其應有功能事項。二、關於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事項。三、關於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項。四、關於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糾紛事項。五、關於票券商會計制度應由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項。六、關於辦理票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登記事項。七、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舉辦事項。八、關於貨幣市場業務資料整理、統計、分析、發布及發行刊物事項。九、關於辦理會員互助、進
4、修、聯誼、學術研究及公益事業推行事項。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維護事項。十一、關於國內外票券金融業務聯繫及加強交流事項。十二、關於社會運動參加事項。十三、關於接受政府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事項。十四、關於其他共同事務及依據法令規章應辦事項。第三章會員及會員代表第六條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票券商業務領有票券商營業執照者,應加入為本會會員。5本會為增進業務之發展,得視需要設置贊助會員,贊助會務工作之推動。本會得聘前項贊助會員單位所指派代表為顧問並得列席理事會議,惟不得享有第十條所定一般會員代表之法定權利。第七條本會會員應
5、指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本會會員代表產生方式為:一、票券金融公司指派會員代表七人。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指派會員代表一人。第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第九條會員指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更換時亦同。第十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因故不
6、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第十二條會員非因解散或受撤銷許可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負責人時,須以書面通知本會。第十三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至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指派之會員撤換之。第十四條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及會員服務費,逾期欠繳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及會員服務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及會員服務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及會員服務費滿九個月,經警告
7、而不履行者,不得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代表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停職。第十五條會員應遵守法令及本會章程及其他有關各項章則,並服從本會決議,違反者,本會予以警告無效時,得停止其應享之權利。第十六條本章程第十四條之停權處分,由理事會決議為之,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處分,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程序為之。第四章組織及職權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組織理
8、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5本會設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如有缺額時,由其分別依次遞補,補足原定之任期。第十九條當選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至額滿為止,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第二十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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