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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志通进修学院章程(2011年7月24日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院的日常活动,促进学院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全称:上海志通进修学院学院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勤奋路1号B#楼第三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
2、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高等及高等以下非学历全日制寄宿制教育(文化类、职技类)。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本单位举办者为上海振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办资金85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上海振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金额850万元人民币。本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第七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
3、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第八条本单位接受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理事会的组成(一)首届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由理事
4、会选举产生。(二)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三)本单位的理事会任期3年。(四)理事增补,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五)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审批机关备案: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⒋有其他不适于担任理事情形的。6第十二条理事会职权(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⒈聘任和解聘院长;⒉修改单位
5、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⒍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单位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三条理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单位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理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二)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理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三)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
6、长认为有必要或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四)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⒈选举和罢免理事长;⒉聘任和解聘院长;⒊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⒋制订发展规划;⒌审核预算、决算;⒍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⒎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六)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
7、成会议记录,一般由理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单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三)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与理事会任期同)。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四)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
8、移交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6(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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