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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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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序言上海健康医学院是上海市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2015年由原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组建而成。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99年成立的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卫生技术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1960年由卫生部创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上海职工医学院。学校以“健康”命名,立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围绕“应用型、特色性、国际化”办学定位,培养服务医药卫生一线医学及相关人才,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服务于人类健康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敦行依法治校
2、,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健康医学院,简称“上健医”;英文全称ShanghaiUniversityofMedicine&HealthSciences,英文缩写“SUMHS”。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9号。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承担人才培
3、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第六条学校的校训:厚德至善健行康民。第七条学校以“健康促进”为使命,培养具有健康心理、独立人格、充满智慧,在知识结构、能力体系及职业态度上均烙有鲜明特色,具有行业引领潜质的健康促进者。第八条学校为应用型特色性医学院,以医学为主体,理、工、管协调发展,构建医工、医药、医理、医管等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和专业布局,突出医工结合(医疗与器械结合)、医保结合(医疗与保健结合)、医养结合(医疗与养老结合),重点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九条学校实施高等医学职业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
4、教育、专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建立“高等职业专科-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贯通式一体化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一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举办者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第十三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
5、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组织开展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五)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六)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
6、工资和津贴等收入;(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八)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九)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医学人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三)依法建立申诉等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五
7、)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生第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各类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证书;(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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