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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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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学习内容】本章主要阐述了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及其研究意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概念及分类,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及区别,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学习重点】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分类、犯罪过失的概念和分类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学习难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区别、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第一节主观罪过概述一、主观罪过的概念(一)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分为狭义的主观罪过和广义的主观罪过
2、。(二)特征1、犯罪人的心理态度。2、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3、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持背反的态度。4、是通过故意或者过失体现出来的,并且是由《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二、主观罪过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3、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出于正当防卫的杀人→不构成犯罪普通的故意杀人→构成犯罪主观罪过对法益的背反态度犯罪过失-消极不保护法益犯罪故意-积极侵害法益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概念:(二)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的区别:犯罪故意
3、是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是在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二、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知”认识因素“意”意志因素1、认识的程度“明知会发生”2、认识的内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1、希望:是对犯罪事实的实现具有确定的积极的希望、欲望。犯罪故意前提和基础发展必然发生可能发生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的情状2、放任:对犯罪事实的实现虽无积极的意欲,但也不设法阻止,而是不计后果任由危害结果发生。例如:甲在与乙发生冲突时,立即取出手枪
4、,但究竟只是威胁乙,还是要伤害抑或抑制乙,尚处于未决定的状态。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1、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2、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三、犯罪故意的种类(一)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认识程度必然发生可能发生意志因素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知的那种结果。(2)”希望”: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就是
5、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2)认识内容: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b.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结果;c.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客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或特定身份。(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与结果的危害性质,即法益侵犯性)(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2)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知的危害结果。(2)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的心
6、理态度;是一种无所谓希望或不希望的态度;是附属在行为人希望其他结果发生的希望心态下的一种意志因素。放任是听之任之,前提是具有发生结果与不发生结果两种可能性,只有这样,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1)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使用暴力,对暴力致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2)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例如:丈夫为杀妻,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物,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的死亡。2、为了实
7、现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3、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应区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上的“故意”1.犯罪故意具有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2.一般生活中的“故意”,仅指行为人有意识的实施了某个行为,但不具有上述犯罪故意的内容。例如:行为人在黑暗处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四)犯罪故意的其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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