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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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概述一、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二、特征:1、其表现形式是人的主观心态。2、其法律内涵是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为内容。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罪过是必要要件;犯罪目的是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提问:如何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答案:主要考察犯罪行为及其行为产生的客观环境。第二节犯罪故意一、概念(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

2、观心态。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1、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理解:1)“明知”,是在表示行为人对结果产生的认知程度(不同于“确知”)。2)“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故意犯罪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具体有:①对危害行为的认识;②对危害结果的认识;③对与行为和结果相关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如:对象、时间、地点的认识)2、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三、犯罪故意的学理类型(一)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此结果发生的心态。理解:1、认识因素,即明知

3、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心态。(二)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态。理解:1、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特点区别于直接故意)2、意志因素: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设法阻止此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

4、听之任之的态度。作业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课堂案例分析: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汽车司机。2001年5月29日,李某开着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木材收购小组负责人吴某责令其将装上车的木材卸下。李某不肯卸车。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吴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赶来制止,其他在场的人也上前阻止,但被告人李某一意孤行,继续开车出大门,并将车前的吴某推挤到墙根处。吴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爬在翼子板上,用手电筒晃照被告人,令其停车。被告人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吴某摔

5、下。被告见吴某被摔下后不仅不停车,反而继续开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吴某被摔成重型颅脑损伤,于次日凌晨死亡。问:李某对吴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是什么?结论:间接故意理由:1)认识因素: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吴某的死亡。(李某在加速行驶时两次将吴某从车上摔下,他对其行为的后果有以下认识:吴某没有损伤;吴某受伤;吴某死亡)2)意志因素:李某对吴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李某在行为的开始只有将木材强行拉走的目的,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其决意实施可能导致吴某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时,李某已有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他对吴某的死亡听之任之。

6、)第三节犯罪过失一、概念(刑法第15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比较:相同:1、同属行为人的主观心态2、都能反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区别:1、法律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过失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故意心态的主观恶性大于过失心态:理由:1)认识因素: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7、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2)意志因素: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排斥、反对结果的发生。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一)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此结果的心态。1、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特点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2、意志因素:行为人轻信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过高估计了能避免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有利因素,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分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心态如何区别?1)概念的区别2)认识因素的区别3)

8、意志因素的区别4)主观罪过程度的区别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其构成因素: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关键词:“应当预见”的含义1)有预见义务,即行为人有义务预见自己的行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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