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9: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9: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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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章:犯罪主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特点:法定性、时限性、决定性、有特定内容(要素: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客观性。第一节:犯罪故意: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⑴犯罪故意是指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是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完成的犯罪行为。⑵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认识因素(意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⒈认识的内容:对行为本身、对行为结果、对与危害

2、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⒉认识的程度: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可能性。②控制因素(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⒈希望:主体建基于认识因素,努力运用控制能力协调各种主客观条件,使主观罪过能动转化为客观行为,促使危害结果“变现”。⒉放任:主体在追求其他目的或无明确目的时,明知行为包含着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性,漠然置之,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形式。⑶犯罪故意的类型: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的心理态度即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不同:⒈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3、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⒉间接故意(均为结果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时,放任另一个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时,放任某个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的激情行为。⒊区别:认识程度(必然或可能认识/可能会发生)、意志形式(希望/放任)、成立条件(结果犯)不同。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⒈确定故意。⒉不确定故意:对结果的具体内容及发展趋势的认识并不明确。包括概括故意、择一故意、可能故意。③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形成与危害行为的实施之间是否有一定的时间间隔:⒈预谋故

4、意。⒉突发故意(顿起故意、偶发故意)。⑷犯罪目的:主体希图通过实施犯罪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中。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刑法明定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赌博)、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伪证)、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等;刑法暗含目的:非法占有。⑸犯罪动机:促使行主体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心动因。侧重影响量刑,对定罪有一定意义。特点:较为粗略、模糊,不包含对具体犯罪行为、结果的具体认知。⑹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①联系:⒈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

5、主观心理活动,其形成和作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⒉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来源于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⒊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二者有时反映的犯罪人的非法需求是一致的。②区别:⒈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先有犯罪动机,后有犯罪目的。⒉在内容、性质、作用上有所不同犯罪动机是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外在表现出来的。⒊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通常是一个罪一种犯罪目的;而一种罪可能有多种犯罪动机。⒋一种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种不同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6、。⒌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犯罪人的需求不一致。⒍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侧重影响定罪。第二节:犯罪过失: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不构成累犯,共同犯罪。⑴犯罪过失的类型:①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态度内容不同:⒈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⒉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7、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⒊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否定、排斥的态度,但在认识因素上,前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后者根本没有预见到;在意志因素上,前者是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后者是因为疏忽大意。②依据过失内容与特定主体所从事的特定职业是否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即行为人是否违反特定注意义务:⒈普通过失:仅违反一般公共生活规则而导致自己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的犯罪过失。⒉业务过失:从事某项职业的人因违反业务上要求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己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的犯罪过失。⑵过于

8、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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