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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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16年11月17日在海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焦慧强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代表区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我院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今年,我院共收到会上建议5件,分别为卫爱民代表所提的“进一步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保障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当庭复印、复制庭审笔录的权利”和“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供午餐”三项建议,郭锦华代表所提关于“减轻法官及当事人工作量,有些事项尽可能在网上办理”

2、的建议,张永慧代表所提关于“推进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的建议;未收到闭会期间建议。办理工作已经全部按时完成。下面汇报建议的具体办理情况:一、对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一)关于“进一步强化以庭审为中心审判方式改革”的建议卫爱民代表提出,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院应将其作为提高公正司法能力的主要途径,在庭审中更加注重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和认证,提高证人的出庭率,提高当庭宣判比例,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经过研究,此项建议由我院负责统筹司法改革工作的研究室主办,刑事审判部门协办

3、。承办部门根据建议内容,首先分析了“以庭审为中心”审判方式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认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以庭审为中心”审判方式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我院将在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持续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具体落实措施如下:一是提出了“证在法庭、辩在法庭、判在法庭”的工作要求,强化庭审在证据认定、事实查明和定罪量刑方面的实质作用,采取列举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不予当庭宣判案件的具体标准,并在裁判文书中做到如实反映庭审过程。二是着力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合理引导庭审

4、程序推进、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及时回应双方意见。三是完善证人保护、提高证人出庭率。我院通过出庭作证视频保护系统,对证人的面容和声音进行同步处理,一定程度上消除其出庭作证的顾虑,破解证人出庭难问题。目前,该系统已适用于全部有证人出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成年人犯罪案件,凡是证人提出申请或我院依职权认为需要进行证人保护的案件也适用。四是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合理分配审判资源,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我院就此项建议当面答复了卫代表,其在意见

5、反馈中表示:“区法院对建议内容的认识深刻,具体做法切实可行,体现了法院的使命感和对代表建议的重视”。对建议办理表示满意。(二)关于“保障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对庭审笔录当庭复印、复制权利”的建议为确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卷宗的复制权,卫爱民代表建议我院对当庭复制庭审笔录问题进行调研,维护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收到建议后,我院承办部门开展了扎实的调研工作,确定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条依据;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6、》,再次明确了辩护律师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我院认为庭审笔录是全面反映庭审活动的书面记录,属于可复制的案卷材料范围。根据代表建议,我院采取了如下整改落实举措:一是对相关规定的要点进行摘编,对涉及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内容进行特别标注,在院内网上统一发布;二是要求全院各部门组织集体学习,将要点摘编内容印发全体审判人员;三是要求法官严格执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并对审判辅助人员加强指导;四是要求档案科等诉讼服务部门继续做好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提供便利的工作;五是

7、对于当庭复制庭审笔录的申请,实践中可能存在需要校对、排庭紧凑时间有限等客观因素,要求审判人员务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做好沟通工作,并尽快确定时间为其复制。我院就此项建议当面答复了卫代表,其在意见反馈中表示:“区法院把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摘录并印发全体法官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做法”。对建议办理表示满意。(三)关于“给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午餐”的建议卫爱民代表就向被告人提供午餐事宜再次提出建议,希望我院能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确保被告人在下午开庭受审时有足够的体力和精力完成庭审。此项建议为二次建议

8、,我院高度重视并由主管院领导牵头办理此项建议,充分赞同建议在保障人权、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等方面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并向上级法院征求意见,努力推动相关机制的建立。目前我院采取的做法为:一是向部分案件的被告人提供午餐,如:重大敏感案件的被告人,身体、生理上有特殊情况需要用餐的被告人,以及主动提出用餐请求经我院许可的被告人;二是由我院食堂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物,以馒头、咸菜、温水为主;三是用餐期间由法警负责看守,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由于缺乏被告人用餐安全的统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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