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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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开展情况的报告——2016年4月19日在海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君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首先,我代表海淀法院全体干警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以来对我院的关心和对各项改革和试点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年年初,中央审议通过北京市作为全国第三批司改试点地区。根据市委和市高院的统一部署,我院作为北京市法院系统司改第一批先行法院,已于3月21日正式启动改革。下面,我简要介绍四项基础性改革的主要内容,并重点围绕我院的改革工作思路以及开展情况进行汇报。一、四项基础性改革的主要内容四项基础性改革,

2、指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相互关联的重大改革任务。下面,我重点围绕这四项改革中与法院相关的内容向各位进行汇报。(一)关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院内部的司法人员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省内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中央政法编制的39%,司法行政人员占中央政法编制的15%。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法官选任。法官选任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和关键,法官员额制则是法官选任的前提,法官员额比例的分配原则是“以案定额”。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例是省内上限为39%;北京市是38%,

3、首批遴选比例不超过29%;市高院核定我院首批法官员额比例为33.7%。根据我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584名为基数计算,首批入额法官应有197名。二是法官入额遴选程序和方式。一要确保入额程序规范化;二要区别不同类别人员设置不同入额方式,让各类人员都能感到公正和安心,看到希望和前景;三要进行专业素养与政治素养、工作作风双重把关,确保入额法官综合素质符合标准。三是拓宽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北京市提出确保改革后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不低于1:1:1,并逐步实现1:N:N配比的改革目标,并在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到要通过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和法官事务助理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来充实多

4、元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选用渠道。四是采取继续办案但需要领导审核把关、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或与各级党政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流任职等多种方式,安置分流未入额法官,确保各得其所。(二)关于健全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2015年3月份,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其他三项改革任务,都是为了保障和强化司法责任制而进行的。健全司法责任制主要包括一是处理好审判权和

5、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落实各类人员职责清单,使“法官独立行权,院、庭长愿意行权”;同时,完善内部审批程序,对涉及国家外交、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等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包括对涉及律师、记者等有关人员的案件,要由院庭长严格把关,防止办案人员简单化处理。二是加强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同时,给予法官稳定的履职环境,充分保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建立科学、客观、合理的个人考核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让法官不在考评上花费时间精力,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审理好案件。四是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强化审委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方面的宏观指导职能。

6、(三)关于健全司法职业保障机制职业保障机制系广大干警就本轮司法改革予以关注的另一重点,健全司法职业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官职务序列实行单独管理,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例如,我院今后入额法官最高可到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三级高级法官的比例相较以往也将有大幅度的提升。同时,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例如,我院在编法官助理行政级别最高可到副处级,书记员行政级别最高可到正科级。二是加大薪酬制度保障力度。中央《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员额内法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且总体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

7、总体工资水平一定比例。同时,明确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加发绩效考核奖金。三是针对目前存在的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官权威的现象,要求完善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制度。(四)推动省以下人财物统管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不等同于“垂直领导”,人财物省级统管并不意味着法院要脱离同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统管后,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并未减弱,仍要坚持党的领导。就我院和区委的关系来说,改革后,我院党组仍要向区委及区委政法委汇报工作;人事任免也还要根据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或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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