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背景下生态补偿法治机制构建

西部大开发背景下生态补偿法治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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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大开发背景下生态补偿法治机制构建【内容摘要】西部大开发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构建生态补偿法治机制应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首善之区。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立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管部门,应在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层面为生态补偿法治机制的构建出好谋,划好策,把好关,行好政。【关键词】西部开发生态补偿法治机制西部地区居长江、黄河、珠江等流域上游,是国家生态屏障所在。西部大开发10年来,西部地区发展快、城乡面貌变化大、人民群众受惠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也得到显著加强,特别是作为我国构建生态补偿机制试

2、点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西部地区既是我国资源丰富地区,也是我国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绝非一日之功,特别在目前全球气候异常,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持续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随着西部矿产资源的“大开挖”、生态功能区重建、流域和水源地保护、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项目的实施,西部生态在为全国生态环境提供保障的同时,受经济实力提升、民生发展等压力迫切需要得到补偿。而生态补偿是建立在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经济学与循环经济理论、生态学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合理的机制,在经济发

3、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不失为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有效举措之一。西部大开发10年,也是我国生态补偿政策试点的10年。10年来西部地区以基础设施、生态建设为主,成效显著。尽管有生态补偿试点政策的支撑,但是经济发展明显滞后。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西部各地相继探索、出台的...生态补偿政策,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以及矿山生态补偿基金、水流域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政策由于资金来源无保障,实施程序无保障、实施标准无保障,长久实施无保障,在实践中随意性大大,已经走形变样,有些政策已经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初衷相悖,亟待规范。笔者以为,在中央大力推进依法

4、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背景下,在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过程中,无论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还是法律的手段,最终都必须以法治作保障,首先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法治机制。一、环境法治是西部大开发的内在需求西部大开发之初,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陕西视察时,就提出了“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大西北”的伟大号召。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始终要求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建设美好家园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要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基础,坚持开发和保护相互促进,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西部加快实施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态补偿政策,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增加对上游地区重点生

5、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这些战略要求已经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就是西部大开发的应有之义,是大开发的内在需求。在西部大开发中保护生态环境,更需要政治、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的综合促进和完善,尤其要不断加强西部的环境法治,用强有力的法治手段约束掠夺性破坏性的开发模式和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在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为大开发和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补偿机制作为西部大开发中才开始践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政策,要在保障大开发的实践中取得应有的成效,法治化是必然要求,也是必然的选择。二、西部地区目前生态补偿法治机制的现状...西部大开发中,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法

6、治机制,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一些地区研究制定了一些地方政策并着手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如陕西省征收渭河地表水生态环境补偿金,并于今年首次根据检测结果对西安、宝鸡和咸阳进行征收。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目前对生态补偿法律原理性探讨比较多,针对具体地区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法治机制的构建。(一)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立法中的缺失,导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环境立法中的不当缺失,西部地区地方立法面临依据不足的窘境传统的宪法和环境法都是在“非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这种理念反映在环境法学理论上,就是作为环境要素的资源能源属于公共财

7、产,国家所有,可以按照先占的原则任意加以使用,向自然界索取和向空中排放一样都是合法的。在这样一种发展理念下,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的法治化就缺乏了有力的法理支撑,存在价值取向的误区。同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单行法对生态补偿相关规定明显滞后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难以适应西部大开发背景下大力实施生态补偿政策的需要,极大地挫伤了西部地区民众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与后劲力。也由于多年来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在以经济实力博弈论成败的背景下,导致在国家环境立法中话语权缺失,在以资源优势为其他地区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没能够成功运用法律手段去争取牺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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