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治化型构

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治化型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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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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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治化型构  内容摘要:本文以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本体披露为切入点,从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西部地区内—外”生态产品供—需的弱—强矛盾化解及生态保护资金的供给渠道拓展向度论证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与西部地区生态保护现实需求的洽合性对接,并以批判的思维从生态补偿的社会根基与法律体系构造方面对我国当前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对我国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法治现代化路向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西部环境生态补偿法治化型构    生态补偿与西部地区生态保护现实境遇的洽合性    建构于公共产品理论

2、、经济人假设、产权理论及生态资本理论学说基础上的“生态补偿”制度原本属于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在西方国家中,学者们将其称为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PES)或PaymentforEcosystemBenefit(PEB)。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质乃在于对生态环境价值毁损的复补,重在对环境生态功能的直接恢复,以生态机能的有效发挥为第一要务。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  公平正义是人类活动应然的基本法理价值之一。“环境公平性考察的是环境利益和负担的社会分配问题。

3、一个不能够公平地分配这些利益和负担的社会,首先从表面上看就是不公平的”。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在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寻求一种结果的平衡,维持生态系统内各种物质与能量存量的稳定性。生态资源具有公共品特质,西部地区作为我国生态调控区,为国家整体生态安全事业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受益者有责任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和污染消除责任,对提供优良生态资源的西部地区和群众补偿,防止“搭便车”与哈丁“公地悲剧”的发生,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在经济建设和市场交换中体现生态价值,实现东西部地区、西部江河源头区与中下游社会负担的公

4、平、正义。  (二)化解了“西部外”强势生态利益需求与“西部内”弱势生态供给悖论  西部地区生态安全影响位阶在理性上要求国家及个人在制度与行动上提供更为周详严密的关怀,然而在人类的实践理性中往往存有不经意的忽视,实然的弱势供给在体遇应然的强势需求面前,出现了西部地区不能承担的现实之重。当前西部地区森林的破坏、草原草场退化、水土流失及水资源枯竭、土地荒漠化石漠化及面源污染等状况仍十分严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在治理与破坏的博弈夹缝中生存,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不断削弱,出现一种双向困局:“西部地区内”经济社会发展

5、滞后难以切实保护当地生态的良性延续;而广大“西部地区外”经济活跃发达,强烈需求西部源区生态的稳健安全供给。建立生态补偿则是化解这一供需困局的制度性规设,切实做到各取所需、协调发展,更有利于提高供区群众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自觉自为性和积极性,激励人们重建西部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  (三)拓宽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供给渠道  资金短缺是长期困扰我国西部地区政府与人民进行生态重建的一个最大制约因素。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稳定、多元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资源的开

6、发和享有者以及环境污染者征收生态补偿费,可以为西部生态保护筹集资金拓宽源头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利于支持和鼓励生态脆弱的西部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而非盲目的经济发展责任,减轻供区政府为保护环境所承受的财政压力。    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反思    一项合正当性的制度设立必然是建立在对现存制度不合理的批判之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多层次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四个层次;既包括国家立法,又包括地方立法。但在法律层级保护表象严密的制度体系下,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仍然存有诸多欠完善

7、之处,在制度层面上出现了“保护的落空”。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不当缺失  “秩序是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环境法的最大价值目标是维护代内与代际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与生态补偿的关系密切,既是生态补偿所追求的目标、内容和措施,也是实施生态补偿政策的导引。但是传统宪法和环境资源基本法是在“非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哲学和发展观思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体现的是“人为万物之主”的人类利益至上的传统思想。这种指导思想,反映在法律理论上就是环境资源是公共财产,是人力不能控制和支配的物……由此导出无主

8、物可以按照先占的原则任意加以使用,向空中排放和向自然界索取一样都是合法的。在这样一种发展理念下,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的法治化是缺乏深厚的立足根基,存有内在的价值紧张。  (二)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由国家与地方立法共治的生态补偿法律网格,在法律制度增量维持的情境下,各环境部门法之间却缺乏相应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存有结构性的缺陷。  1.生态保护基准法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环境保护法》作为西部生态保护的基准法,存在结构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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