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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9
《冲突与秩序:俗民日常生活逻辑的追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后记⋯⋯⋯⋯⋯⋯⋯⋯⋯⋯⋯⋯⋯⋯⋯⋯⋯⋯⋯⋯⋯⋯⋯⋯⋯⋯⋯⋯⋯⋯⋯.63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65Vl第一节研究源起第一章导论一、现实源起笔者成长于农村,从小到大,耳闻目睹着许多纠纷事件的发生和解决,对纷扰的纠纷事件有着切身体会。上大学以来,每次寒暑假回家,都会听到邻居们关于纠纷的叙述与讨论,尤其是近几年来,整个村落社会显得极其“动荡”,总是纠纷连连,矛盾不断。现已70岁的老支书林政康更是不无感慨地说,“现在世道变了。”村落社会中的“世道"如何“变”,老支书的一句话并没有告诉答案,这是引发笔者开始关注和思考纠纷的起源。坚持以该选
2、题作为论文来写作还源于笔者亲自参与解决的一起纠纷事件。2009年暑假,一个远方的族人因自己开荒的土地将被强势的邻人所占,在当地实在是“强不赢”(比不过)别人,最后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该纠纷先是经村组干部和乡领导多次调解无果,后来两家找人周旋于法庭内外,最后的判决是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打退回当事者村里去解决。族人在请客、送礼及找人拉关系的过程中,我作为全程的参与观察者,亲眼看着他将打工挣来的一叠叠百元大钞恭送出去⋯⋯对此种场景的敏感与震撼,更加迫使我寻求对纠纷的理解。关注纠纷事件,了解纠纷产生的一般性机理,认识纠纷中当事者的行动逻辑,以及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下,根植于传统的行动逻
3、辑与现代性观念交织在一起如何影响人们生活。于此,如何建构新的村落秩序,让村民尽可能地多一份和谐少一份冲突,关乎村民们日常生活秩序的有序经营,同时也是当下的时代性命题。二、研究意义作为村落社会中的熟人,笔者以论文的形式来讲述熟人日常生活中的故事,意义何在?“一切都理解过了/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1。通过对村落社会中纠纷的考察和阐释,不仅可以了解导致纠纷的各种原因,更可以借纠纷来分析一个地方的社会结构以及其行动逻辑。纠纷作为理解村落社会关系的切入点,因为事件的发生最能让潜藏在其背后的文本凸显出来。通过这些文本可以看到一个地方生活的全景,即语言、行为、社会关系、制度习俗、思想观
4、念等,这也是纠纷研究的现实意义以及学术价值之所在。纠纷是村落社会中的常态,一种暂时失序的常态。在传统乡村社会中,有着丰富的解决纠纷的“本土资源”(苏力,1996)或者叫“地方性知识"(吉尔茨,1983),而在当下“激变"2或“巨变"3的村落社会中,传统资源在力不从心地维持着乡土秩序,当事者解决纠纷的成本越来越高。当下,如何实现“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4,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命题。面对村落社会的失序,是“送法下乡"(苏力,2000)、还是“迎法下乡”(董磊明等,2008)亦或是“常规性权力"(董磊明,2008)的进入?这是治理者和研究者绕不过去的社会现实,同时也是乡村治理研究的应
5、有之意。如何叙述和解释当下农村社会的变化,让社会科学服务“三农",成为当下社会科学的重任,也是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新农村建设不容回避的现实。部分国内学者在反思社会科学的本土化实践,正如有学者指出:“正是因为中国知识分子长期脱离农村,缺乏对农村的确切的认识,迫使现代的知识分子要深入一个个村庄认识农村’’。5而村落社会中的纠纷事件不无是这样的“窗口"或“平厶,,口。秩序,一直是社会科学的核心关键词之一。在回应和探讨村落秩序的实践时,首先叙述动态“摄影式"的纠纷是什么,然后基于此我们对纠纷能获得什么样的理解。总而言之,本研究算是(如果可以的话)对理解当下农村社会所添加的一个小
6、小注脚。1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序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序言中,作者引用其写过的诗,“一切都是熟悉的/一切又都是初次相逢/一切都理解过了/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2参见朱晓阳著:‘罪过与惩罚》,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P281-2913参见董磊明著:‘宋村的调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参见孙立平著:‘重建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5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二节相关研究概述一、什么是纠纷目前学界对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纠纷的调解方面(主要集中在法
7、学),或通过对纠纷调解讨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和妥协,或探讨国家权力和底层农民生活的关系。纠纷是同常生活中平常不过的事情,我们可以熟视无睹、见惯不怪,对于什么是纠纷的发问也似乎显得多余。在社会学意义上,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关于冲突而非纠纷的表述1。在社会学家看来,纠纷也几乎等同于冲突。关于纠纷和冲突的区别与联系,有学者做过很详细的考察和论述,“纠纷是失衡的社会关系表面化或公开化的表现形式”,“纠纷应当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在相对的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可以被纳入法律框架之内的那些表面化的不协调状态。”其主要特征是纠纷主体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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