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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9
《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后续监督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引言出租汽车行业既是服务行业,也是城市“窗口”行业,高度敏感、备受社会关注。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租车行业已经成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出租车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以江苏为例,目前江苏已拥有客运出租汽车52865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407家,个体经营者5270户,行业从业人员近10万人。但是在出租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出租车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行业优胜劣汰难以实现
2、等问题。此起彼伏的出租车行业群体性事件,被认为是政府管制失败的经典案例。这些问题的出现凸显了加强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出租车行业作为受行政许可法规制的行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出租车行业的治理中,“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以及许可监管激励约束机制缺乏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特别是在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上,人为隔断与行政许可准入的联系,要么采用单一的运动式执法,甚至“钓鱼式执法’,.要么受利益集团裹胁,以“鸵鸟主义”,保所谓的平安。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这种现状,不仅危及行业的健康发展,而
3、且影响政府信用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理论界,以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理论为视角,对出租车行业规制进行系统探讨尚少见。目前,对出租车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基本上没有专题的论著和学术论文,有的是从公共管理理论、行政管理理论方面,或者从经济学方面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研究,都仅仅是从某一个侧面或某个管理领域对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没有全面、系统地对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进行探讨研究。《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针对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尤其是出租车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的运行质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等问题的研究
4、则更少。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关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的研究还不够系统,对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研究更是呈现出一种零星而不统一的状态。总之,时下我国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理论研究尚有待深入,监管现状还不尽如人意。然而,“出租车行业所具有的特点、城市化自身的要求、居民出行的便利性、旅行者的便利性、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和生活需求等等,要求政府利用自己的管制优势,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同时根据市场配置资源优势,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有效地设计这个行业的供给体制,既满足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又满足居民和出行者的需要,也能兼顾出租
5、车司机的利益,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1有鉴于此,本文对出租车行业政府监管体制沿革进行了梳理,对监管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对策与建议,力图在出租车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理论上有所创新,在监管实务上有所借鉴。1丁元竹:《我国准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完善——以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为例》,《人民论坛》2010年第9期。2第一章出租车行业政府监管体制沿革第一节早期起步阶段:监管主体多元较早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监管规范的法律依据是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于1988年6月15日印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
6、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确立了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并通过第八条设定了出租车营运行政许可制度即“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法》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由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等;但由于在全国不同地方
7、,客运管理机构设置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有的是属于建设部门,有的是属于交通部门,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在早期起步阶段,出租车行业行政监管主体呈现一种多元而不统一的状态。尽管如此,从国家层面上,交通部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通过不断出台相关规章来强化全国出租车行业监管。例如,交通部于1989年12月18日发布《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对申请进行出租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行政许可条件作进一步细化,《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经营出租
8、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资金、停车场地和经营能力,驾驶人员应相对稳定。”第七条规定“经营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购车,必须事先向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批准购置的车辆,不得经营出租或旅游客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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