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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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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体系中双罚制引入问题研究摘要:组织监管异质性是将双罚制引入组织型行政许可监管责任体系之基本前提。组织违法结构双层特性决定了单罚制所具有的“敲山震虎”式监管缺憾;组织规模特性加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监管事实信息优势地位,降低了其违法成本与难度,而“熟人”监管背景特性则放大了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管制俘虏”能力。双罚制具有两个层面的制度价值:一是作为监管惩戒机制,其增强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阻却力量,加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成本;二是作为守法责任传递机制,双罚制在驱动行为个体自律的同时,也在倒逼组织自律,
2、激发组织守法内生动力的生成。双罚制的科学合理建构需以解决适用范围、责任分配、行为责任个体确定三个方面的标准问题为支撑。关键词:双罚制;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中图分类号:df312....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体系中双罚制引入问题研究摘要:组织监管异质性是将双罚制引入组织型行政许可监管责任体系之基本前提。组织违法结构双层特性决定了单罚制所具有的“敲山震虎”式监管缺憾;组织规模特性加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监管事实信息优势地位,降低了其违法成本与难度,而“熟人”监管背景特性则放大了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管制俘虏”能力。双罚制具有两个
3、层面的制度价值:一是作为监管惩戒机制,其增强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阻却力量,加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成本;二是作为守法责任传递机制,双罚制在驱动行为个体自律的同时,也在倒逼组织自律,激发组织守法内生动力的生成。双罚制的科学合理建构需以解决适用范围、责任分配、行为责任个体确定三个方面的标准问题为支撑。关键词:双罚制;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中图分类号:df312....文献标识码:a双罚制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制度何谓双罚制?理论界尚未有统一的界定,通常认为,双罚相对于单罚而言,是从责任主体角度所作出的分类即针对组织的同一违法行
4、为,既对组织进行惩戒,也对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体实施惩戒。,在我国,它较早地产生于我国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双罚制的引入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有效预防、遏制组织型犯罪的功效。在优化行政监管的背景下,行政许可监管法律责任体系中能否借鉴刑事双罚制,针对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设置双罚制,以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效果呢?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责任制度中针对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主要是以单罚制为主体法律责任模式,即对组织的同一违法行为,通常以组织为法律责任承担
5、者,违法行为个体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当下,仅有少量行政法律规范零星作了双罚责任规定。对于如何制度化地将双罚制引入组织型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责任体系之中,理论与实务界尚未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本文拟从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特质出发,对双罚制度法律责任机制的价值以及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一、组织监管异质性:双罚制引入之基本客观前提之所以要在组织型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责任体系中引入双罚责任机制,这是由于监管对象的特性所决定的,监管对象的异质性决定了需设置专门针对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的不同于个体行政许可持有人的法律责任机制。
6、(一)“敲山震虎”监管效应:违法结构双层性决定下的单罚制缺憾从组织行为学层面来说,组织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主体,但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脱离自然人的财物或抽象的存在[1]。无论是法人还是一般组织,它们作为一个组织体形态,他们意志的产生、表达和付诸实施都离不开自然人。正是基于自然人在作为组织内部成员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代表人与代理人与公民的双重身份使得其意志与行为都具有双重性[2]。“....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有两种属性:一方面是单位意志下的单位行为,具有单位的属性;另一方面是他们自
7、己意志支配下的单位行为,具有自然人的属性。”[3]因此,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履行组织任务的行为就具有意志与身份双重性。从违法结构机理层面来分析,作为具体实施主体的个体意志与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组织违法机制必然不同于个体违法机制,而具有双重性。组织违法机制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一层是表层违法机制,从对外关系角度来说,由于个体是以组织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且受益主体也是组织,因此,组织违法首先从表象上体现为是以组织为违法责任者的表层违法机制;一层是深层违法机制,从对内关系角度来说,个体接受组织的委派,以组织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其
8、是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其与组织之间也基于违法行为产生了法律关系,产生了违法责任如何在组织内部公平合理分担的问题。因此,组织违法机制也同时体现为以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责任主体的深层违法机制[4]。实践证明,不同的法律责任制模式对于组织违法行为的惩戒效果是不同的。就组织型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而言,由于相对于双罚制而言,单罚制只是对表层违法结构中的作为外在违法主体的组织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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