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犯罪双罚制原则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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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犯罪双罚制原则及其立法完善关键词:公司犯罪/双罚制/刑罚体系/资格刑内容提要:我国1997年刑法典规定了单位犯罪之后,基本上确立了公司犯罪的双罚制原则。文章在分析公司犯罪双罚制原则理论根据的基础上,对双罚制原则本身利弊进行了客观评价,结合我国公司犯罪双罚制原则的现状,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独立完整的公司犯罪刑罚体系的具体设想。双罚制是指既要处罚公司(对公司判处罚金),也要处罚对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判处刑罚)的原则。这是鉴于单罚制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处罚公司犯罪的体制。它吸收了转嫁制和代罚制的优

2、点,糅合了转嫁制和代罚制的思想,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它也正确把握了公司犯罪的理论,使得对公司犯罪的处罚更科学。但是如何解释公司犯罪双罚制的理论根据一直是困扰中外刑法学家的一个理论难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求教于学界。一、国外关于公司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学说大陆法系有关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可以归纳为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三种:1.否定说认为,公司不具备辨别行为是非的意思能力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意志能力,不能像自然人那样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同自然人一样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存在的范围以及权利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

3、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就不能认为是公司所为,只能由直接实施行为的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否定说的理论主要有:第一,越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人的权利是由法人的章程明确限定的,由于法人的章程正式授予法人的权利只能是实施合法行为的权利,因此,法人在逻辑上必然无权实施犯罪,任何雇员的犯罪行为都是一种超越法人权利的犯罪行为,法人既不对其雇员的民事侵权行为负责,更不对雇员的刑事犯罪行为负责。第二,无思想理论。此理论认为,自然人能够独立地进行思维和活动,他们为了满足不断产生的欲望,就可能产生犯罪意图,进行犯罪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负担刑事责任,是确定无疑的。但法人不同

4、,法人本身没有思想,不能像自然人那样用大脑进行思维,不可能产生犯罪意图或预谋。[1]2.肯定说认为,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公司有其决策机构,因而公司可以通过决策机构表达意思和意志,实行行为,况且法人在民法上有违法行为能力,相应的公司在刑法上就有犯罪能力,当然可以负刑事责任。尽管刑法中的刑罚制度是以自然人为主要适用对象,对公司不可能处生命刑、自由刑等,但是对公司可以处罚金刑,还可以宣布解散公司、禁止公司从事特定内容营业等处分方式。3.折衷说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所谓自然犯罪或刑事犯罪是以个人责任能力为前提的,违反传统伦理

5、道德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放火、抢劫等。所谓法定犯罪或行政犯罪是以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而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如经济领域的犯罪。公司对于自然犯罪或刑事犯罪没有犯罪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法定的犯罪或行政犯罪,则应肯定其具有犯罪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二、我国公司犯罪双罚制的法理依据我国新《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尽管我国新刑法对公司犯罪处罚做出了双罚制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对双罚制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观点

6、有:1.两个犯罪主体论。由于公司是一个社会有机整体,并非自然人,而且独立于自然人,但它又是由自然人组成。这就决定了公司犯罪具有自然人犯罪所不具有的复杂性。公司犯罪。实际上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或者两个刑罚主体(双罚制),这是由公司内部结构复杂性所决定的。为何除了惩罚公司自身还要惩罚其代表人或其他公司成员,这是因为他们在公司整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而且他们对公司整体犯罪的产生,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行为,他们是有罪责的。既惩罚公司又惩罚在公司犯罪中具有重大罪责的公司成员,正是贯彻了罪责自负的原则,能够更有效地惩罚

7、和遏制公司犯罪,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2](P503)2.连带刑事责任论。这种理论认为:双罚制的根据是公司犯罪的连带刑事责任原则。连带刑事责任,指公司与公司成员的犯罪行为相互关联,应同时追究二者的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源于法人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3]3.公司犯罪的双重性论。这种理论认为双罚制的根据在于公司犯罪具有两重性:它是作为独立主体的公司的犯罪,又包含着自然人犯罪(直接责任者的犯罪)。自然人犯罪是形式,公司犯罪通过自然人犯罪体现出来,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4]并认为只有认识到了公司犯罪的特殊性——公司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两重机制,双罚制就有了根据

8、,从而为有效地惩治公司犯罪奠定了基础。4.双层机制论。这种理论认为公司犯罪确实存在着一个独特的双层机制: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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