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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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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信息建设 第十章结婚登记颁证服务第十一章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第十二章 监督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民政部文件和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婚姻
2、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级(含县级市、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民政部门,可以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经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批准后,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地级以上市的居民的婚姻登记、补领婚姻证。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
3、)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或撤销,由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申请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一)县级民政部门对地市级民政部门的请示;(二)县级人民政府给县级民政部门的批复或意见;(三)市级民政部门对省
4、级民政部门的请示;(四)地市级人民政府给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批复或意见;(五)申请单位关于成立婚姻登记机关的可行性报告、婚姻登记机关场地建设情况(六)机构编制委员会对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的批文,或者涉及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内容的三定方案。(七)机关场地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的情况报告。第八条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申报材料应当包含第七条第(一)至(四)款。第九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或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及时报省级民政部门调整婚姻登记系统变更使用权限。第十条由地级以上市
5、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由县级民政部门设置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为“**市**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为“**市**县**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由民政以外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含社会事务局、民政和人事局等)设置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名称为“**市**县社会事务局(或民政和人事局等,下同)婚姻登记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名称为“**市**县民政局**(地名)婚姻登记处”。“地名”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名称,下同。第十一条具有办理婚姻登
6、记职能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民政和人事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所属单位非民政部门的,刊“**市**县(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刊“**市**县民政局**(地名)”。“★”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第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处,内设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和档案室。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在同
7、一窗口办理的,应设置独立登记室。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3A以上标准,办公面积不少于230平方米。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功能区设置齐全,办公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具备能够使用省婚姻登记系统实时办理婚姻登记的网络条件。第十三条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和公告栏;公示各类申请书示范样板;设立宣传资料展架,配备饮水机、意见箱等。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
8、件与程序;(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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