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ID:31943488

大小:2.14 MB

页数:67页

时间:2019-01-29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_第1页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_第2页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_第3页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_第4页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前言刖昌起源于大陆法系,但却由英国法官发展完善的船舶优先权,不论其在各国的称谓、名称如何,其含义大致相同。船舶优先权是各国海商法特有的制度,是国家为了发展航运之目的,在调整海上财产关系时,衡平地对于海上利益(主要是船舶和船载货物)的保值和存续起着至关重要的特定的海事请求予以特殊保护的海上政策,并由立法设定的一种优先权的特别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各国虽对船舶优先权都有规定,但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这种现状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航运业的发展。通过国际立法来谋求各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统一,缓和

2、甚至消除冲突,也就成了国际社会努力的目标。国际上先后于1926年、1967年和1993年通过了三个有关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公约,即(1926年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26年公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抵押权某些问题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67年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93年公约》),以衡平船舶优先权人和船舶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船舶优先权的复杂性。但这三个国际公约并未

3、获得各国的普遍认同,参加国较少,特别是缺乏航运大国的参与,公约试图达到的立法意图并未能实现,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就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以及船舶优先权与相应的债权之间的关系,各种学说不一。而在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中,不管是优先权的主体、客体、项目还是行使,都有许多的争议。从主体上说船员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是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呢?而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客体而言,沉船、走私船、拆解船能否作为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呢?而我国对于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规定是否合理呢?现今的船舶优先权在实际操作中出

4、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什么样的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又是最符合实际的呢?这些都是实际中出现的有待于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做较为系统的阐述、论前苦证,同时提出自己的若干观点,旨在对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中的若干问题有更为全面的理解把握,以便更加充分的发挥船舶优先权的制度功能,同时使之与海商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各种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我国航运业的持续、健康地发展。2独创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

5、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同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6、: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导师签字:玛爱么签字日期:_一7年历月IE17-电话:邮编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船舶优先权概述1.1船舶优先权的称谓、概念及特征1.1.1船舶优先权的称谓船舶优先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德国商法典》称其为“法定质权”(QesetzlichesPandects),《日本商法》则称其为“先取特权”;《希腊海事法》将其叫做“海上留置权”;而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新修订的《海商法》则将其称为“海上优先权”。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则将其

7、称之为“MaritimeLien”,可以直接翻译为“海上留置权”或者是“海事留置权”。目前有三个关于船舶优先权方面的国际公约英文本均使用“MaritimeLien”一词,法文文本则使用“PrivilegeMaritime”一词。我国《海商法》使用“船舶优先权”这一用语,它与众多国际海事条约中使用的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MaritimeLien”是相对应的,其基本特征都是担保特定种类债权优先受偿。在《海商法》颁布之前,关于“MaritimeLien”的中文译名,曾存在众多观点,争论不休,这些译名一类是将

8、其进行直译,称为“海上留置权”或“海事留置权”;另一类则称为“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优先受偿权”、“优先请求权”等,突出其优先性。我国《海商法》使用“船舶优先权”这一用语,它与众多国际海事条约中使用的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MaritimeLien”是相对应的,其基本特征都是担保特定种类债权优先受偿。1.1.2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给船舶优先权下一个定义远比认识它来得困难。”@“MaritimeLien”在英美法系中是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其成文法中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